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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因此,境外A公司以境内B公司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注意:1、并不是免税,而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还需要满足财税[2018]102号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目前贵司情况较难符合现行的免税条件。建议和主管税务机关基于文件进行询问和探讨。
然而,特殊情况下,如果贵司将股东(港澳台公司)申请为居民企业,则可以免税。通常不会出现。
一、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二、需要为公司提供发票;可以依法代开。
三、需要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主要涉及税务、车管两个部门。具体流程可向当地相关部门了解一下。
您好,请在PC端打开该课程,在右下角“相关资料”处下载“附件 操作素材”。
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直接、明确文件条款。
我们可以排除一下。既然“提前结束租期”,则剩余未摊销之装修费,与生产活动不再有关系,自然不宜转入制造费用。而显然这个装修属于经营活动范畴;而营业外收支是核算非经营活动事项的,那就也不宜转入营业外支出。
综上看来,还是结转管理费用就好。事实上,自有固定资产停用期间折旧,也是结转管理费用的;这儿道理差不多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想说明以下几点:
一、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直接、明确文件条款;关键在于理解文件。(文件我也不列了,就是要求“票实相符”。)
二、打个比方,甲公司在乙公司改装车辆花费5万,乙公司从甲公司采购家具4万,这样您说得是没问题的;这也不是没有“现金流”,只是结算时抵了。
三、但是,关键在于这个“配件”。事实上,上述业务就是甲公司提供配件、乙公司只是提供改装劳务而收取了1万元。我是这样理解的,有可能税务机关也这样理解。也许,您其实心里也清楚吧。那这样可就涉嫌“票实不符”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经与多位税务局老师核实,目前您提到的当地税局的意见“该类业务委托方没有提供原材料,不符合委托加工定义,开委托加工费不合规,应开具销售发票”是税务局角度普遍认同的意见。即不符合委托加工定义,应开具销售发票。
一、产品与服务,不是一个概念。
二、文件只是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且产品中会有“材料”;技术服务中不会有“材料”吧。
三、如果上述服务与研发活动原本没有关系,则不能适用加计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产品与服务,不是一个概念。
二、文件只是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且产品中会有“材料”;技术服务中不会有“材料”吧。
三、如果上述服务与研发活动原本没有关系,则不能适用加计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没有金额限制。但要实事求是。
二、我需要强调一下的是:路口没有摄像头,不代表可以闯红灯。
如果弄虚作假,则会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或者限制,情节严重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如果只是漏水,返回车间修理即可。
一、返回车间
借: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投入人工、材料等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三、重新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大致就是这样一个流程。
您好,应收账款出现贷方余额本身就具有风险,和对方是否要发票没有关系。
应该查明出现贷方余额的原因,看是否合理以及如果异常看是否有办法解决。
如果只是对方不要发票,可以开具电子票或开具了不邮寄。
您好,如果是代收RMB,应该不是通过境外母公司账户打到境内子公司的,定性为外债的可能性比较小。如果子公司要将该代收款打给母公司,可以咨询下银行以何种形式打款会比较合规。
长期建议还是由母公司自己收款,或者改变交易方式:
如果公司的款项是由真实交易发生的,可以通过为货物,子公司可以和母公司签订购销协议,境内则是子公司和购买方签订购销协议,货物是子公司向母公司购买,而由母公司直接发货给境内的购买方。
为服务,则改为子公司与购买方签订合同,母公司代子公司提供服务(即子公司将服务外包给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