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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问题一,我认为难以这样操作,因为如果享受需要根据前三个季度研发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相应报表的填写,你没法只按照30%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另外不理解你为啥要只针对部分加计扣除呢?全部加计扣除的话即使超过利润,也可以作为一项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无非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而已。,如果不选择在季度预交时扣除,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候再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另外财税〔2015〕119号文件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意思是应该在当年符合条件时加计扣除,但如果当年未加计扣除,可以追溯3年,但也是要调整发生当年的申报表的。
一、可以适用一次扣除政策,因为这个政策并未限制境内购进。
二、可以只选择当年购入的一台或者几台设备去使用。
可以参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您好,盈亏平衡点的销售量=固定成本/(单位产品销售收入-单位产品变动成本),即使得息税前利润等于0时的销售量。盈亏平衡点的销售量是一种测算使得息税前利润等于0时的状态下的销售量。因此,毛利率是否为负,并不影响盈亏平衡点的测算结果。
费用是没有明确对象的成本,制服费用应如何或参照什么原则在各个成本对象中分配?考虑到重要性原则,在金额不大的情况且无法明确分配对象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费用化处理并无不妥。
对方如开具的是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款的发票,是按建筑工程税目纳税的,需要在备注栏写项目地址及项目名称。
您好,正常报关出口设备给关联公司,因为参数问题,国外公司无法使用,可以请对方出具相关证明,可以不收取外汇,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做多出口差额报告,相关资料备查。该出口业务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可做免税处理,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您好,1、对企业需要将货物运至境外加工并于加工后复运进境的有关业务,统一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69号)有关规定执行。
2、一般认证企业有资格向海关申请办理“出料加工”贸易。
3、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对出境加工货物实施监管。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出境加工货物有关的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接受海关监管。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出境加工合同;
(二)生产工艺说明;
(三)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
(四)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自接受企业账册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账册核销期为1年。
您好,不正确。
对于采购实收数量比订单数量多的情况,并不影响库存商品入账的总金额,而是影响单个库存商品的成本核算。因此,
收到时:
借:库存商品 150箱
贷:银行存款 150箱
销售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虽然临时工也算员工,可以适用工资薪金。但是,如上所述,既然“请外包公司聘请”,那其实不能算作“员工”了。
也就是说,您虽然称之为“临时工”,但其实不是临时工。应当依法取得发票,作为劳务费用入账。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1200万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可见,评估入账的建筑物,按照投资入股时建筑物价格和相关税费之和确定。
因此,股权原值=现金200万+购买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400万+购买其他地上建筑及自行维修建筑物支付600万=1200万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有明确答复(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4016641/n4171132/n4255813/c4257321/content.html)
问: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
2019年03月27日
答:不可以。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也就是说:
一、可以任选政策实施后的某一属期(2019年4月所属期“起”);
二、选定某一属期,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三、收到分红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