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购物卡”并非一种商品,只是一种“预付款”凭据;不需要视同销售。
二、预付卡(购物卡)充值时(而非实际提货时)确实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且既已开具普通发票,则提货时也不得再另行开票了。
三、既然给客户赠送,作为销售费用即可。
(一)购买购物卡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二)赠送客户
借:销售费用
贷:预付账款
麻烦补充一下,暖气事实上销售给了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关于这个问题,我讲以下几点:
一、财务费用“-10万”=利息费用“4万”+利息收入“-14万”或者=利息费用“4万”-利息收入“14万”
这是基本公式,肯定不能错。
二、利润表上,只有财务费用参与计算,其中“利息费用”、“利息收入”只是标出,并不参与计算;其实无所谓的。
三、参考“投资收入”一栏有亏损以“-”号填列之描述,而此处并无,则其实“利息费用”、“利息收入”皆以正数列出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可与填表之时,填上数字印证一下。只是一种报表格式设计,并非知识性的东西,尝试、验证一下就好。
您好,如果是因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变化等导致企业不得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处理,属于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是不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的。对于报废处理,不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情况,可以不作进项转出。
根据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参照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而您司低价处理是有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由此可见,非正常损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41、存货因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作为正常损耗?”回复: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可通过清单申报在税前扣除。
我为您提供一下与之相关的主要税法或者文件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您司如果增资,需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第七条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为审批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章出资方式与期限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另外相关部门有规定,也可以用企业的利润转增资本。但无论哪一种途径,都需要先经审批部门批准。
预收账款没有取消。而且新收入准则对其也没有直接影响(只是增加了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之分)。
我想举例解释一下:合同资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前二乃是资产,后一乃是负债,但这三个是一组)算是一组,另外一组合同负债、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只是角度不同,道理一样,我只讲第一组。估计条文您能搜到,您也肯定知道,我就不列了;估计您要的也不是这个。
甲公司销售一台设备给乙公司,价款1130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一个月,且所产出产品能够达到60%销售(我造的这理由不一定好听,您可以想别的,总之就是这个道理),才会向甲公司付款;否则退货。
一、货物一旦发出,甲公司实现1130万元“合同资产”。
二、一个月之后,上述条件符合,甲公司拥有完全收款权利,何时收款,只剩时间因素,不再受限于其他情形(就不要拿意外事件来“抬杠”了),这时,“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
三、三天之后,乙公司给甲公司打款,打了1500万(人家不差钱),下次购货时使用。那这1500万,1130万冲“应收账款”,370万就是“预收账款”。(当然,一下子贷记1500万“应收账款”,形成该项“应收账款”370万元贷方余额也是一样,应收账款贷方本来就等于预收账款;这就是为什么把这俩作为一组的理由。)
您好,您可以将企业的经营分为经营性企业项目和非经营企业项目,对于那些由教研、课题、教师开展的科研类产品或服务产生的利润,申请上交给学校。或者与财政部门协商,把300万上交后再以补充经费的方式返还或拨付给学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销售软件和后续提供技术服务是一项销售行为的话,需要按公司的性质决定是按13%纳税还是按6%纳税,如果是软件开发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提供的技术服务按13%纳税,如果是专门进行技术服务的公司附带销售软件,就按6%纳税。
但如果销售软件和技术服务不是一项销售行为,也就是可以做区分的,软件销售价格是多少,后续提供技术服务如何收费也很明确,那么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是兼营,应分别销售货物13%和销售服务6%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确实是总公司签合同授权分公司履行,可以由分公司直接开票给房地产企业。
你好,主要是外管局防范外汇违规支付,建议还是和银行或外管局沟通下再看看能否拆分成小金额支付。税务上只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不会涉及到税务风险。
您好,可以暂时按抄表数预提,待结算后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