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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款项时,房产的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如果还没发生,就属于预收款,需要预缴。
所以即便卖现房,如果预收款未实际交房也是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然需哟预缴。但如果先开发票的就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不需要预缴了。
首先,我给您列一下分类框架:(源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然后,根据“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则“经纪代理服务”是正确的。您可持相关协议,并依上述文件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说明两点:
一、“300”不是货币,是商品单位,不要看成“300元”。
二、依照目前相关税务解释,6元属于“其他现代服务”。(关于这一点,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相关账务税务处理如下: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96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290
其他业务收入 5.6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
顾客消费时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29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 (因为不知道您具体销售了什么劳务或者服务,所以没有为您拆分计算)
我和您讲一下基本原理吧。
首先,很多人认为,税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需要业务真实。没错,但这是必要条件,并不充分。税前扣除还需要完全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回到这个问题。我不敢说100%,但99%的情形,绝对不会简单因为上游走逃,就要求他开的所有发票都转出,而是99%查到,这只是一个“票贩子”。至于您说“真实的业务”,我是相信的。但我99%猜测,您实际购买锅炉的供应商,绝对不是开票者(就是这个“走逃”的)。因此,您的这个发票,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当然,您可以找到真正的供应商,让他给您补开发票——当然,这只是税法给的机会,其实未必能做到;他若能开出来,当时就开了,就不用找“票贩子”了。
你家的问题应当从2025年1月开始备案汇总缴纳。不用过度担心滞纳金的问题。因为税制设计的问题,实际办理备案的日期肯定要晚于开始汇总缴纳的日期。所以你们家在进行2025年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7月),把分公司1-6月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就可以了。此时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总公司1-6月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少于1-3月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这时总公司不能办理退税,只能到汇算清缴时统一解决。
关于25%,上面“盈余公积金达注册资金25%之后才能分配”的理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至于尚未达到25%,只要按照10%提足,则并不影响利润分配。
您好,
政策:
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5.软件服务。
其中,完全在境外消费指的是 ①服务接受方在境外:您的客户是境外单位。②服务成果在境外使用:您提供的软件服务(如开发、测试、维护等)其实际应用和效果完全发生在境外,与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没有关联。
流程:
首次办理时,需要备案。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更多详细信息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如果满足上述文件规定,B 公司划转A股权给C,可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即划出方B不确认所得,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如果上述支出算在房产原值里,就需要计算缴纳房产税
正常情况下,午餐和员工班车租赁费用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作为员工的福利支出,根据相关规定,用作职工福利的支出,不能够抵扣进项税。
合规,按照价外费用适用日用杂品货物13%税率征税是正确的。但如果是包含包装费配送费多个项目,星号后边可以分别写,或者写包装费等,会更明确。
账务处理时,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与工资之区别,在于并非按月、定额发放)。但个人所得税方面,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入工资、奖金等一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