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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销售软件和后续提供技术服务是一项销售行为的话,需要按公司的性质决定是按13%纳税还是按6%纳税,如果是软件开发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提供的技术服务按13%纳税,如果是专门进行技术服务的公司附带销售软件,就按6%纳税。
但如果销售软件和技术服务不是一项销售行为,也就是可以做区分的,软件销售价格是多少,后续提供技术服务如何收费也很明确,那么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是兼营,应分别销售货物13%和销售服务6%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确实是总公司签合同授权分公司履行,可以由分公司直接开票给房地产企业。
你好,主要是外管局防范外汇违规支付,建议还是和银行或外管局沟通下再看看能否拆分成小金额支付。税务上只要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不会涉及到税务风险。
您好,可以暂时按抄表数预提,待结算后再调整。
这里没有办法发文件,你留一下邮箱,我发给你吧
您好,权益法下,C公司资本公积变动,A公司也要相应调整。
你的意思是将双薪分摊到各月份计提,12月发放时冲减预提金额是吗?我觉得如果你确定在12月一定会发放这部分双薪,在年内分期计提摊销也是可以的,但应该是分摊到12个月,不是1-11月。但如果双薪只是年底才能确定是否发放,还是不要计提的好。
您好,根据业务实质,黄金周临时工不属于招待费范围,计入职工福利费就可以,政府部门帮忙的餐费,因为不属于职工,计入招待费。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您好,根据财税2012年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产品,如想申请出口退税,需要符合附件四的相关规定要求,而这些规定和要求与企业的经营范围没有关系。所以对于生产企业能否申报出口退税是取决于是否自产或者是否视同自产,而不是经营范围。
计入投资收益即可。
借:银行存款(本息合计)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本金)
投资收益(利息)
我说说基本原理,您就会理解了。
首先,法定扣缴义务乃是您公司。这是您公司的一项工作;然后您公司安排某名员工办这件事情,并且向其发放补助。这与您公司安排某员工办其他事情,您给他发放工资完全一个道理。
简单来讲,这是职工薪酬组成部分;只不过向直接办理此项扣缴人员发放的部分手续费,不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已(向其他人发放需要并入工资扣缴)。或者可以理解为,收支两条线,收入是收入(与取得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一样),支出是支出(与直接其他工资、奖金一样,也不需要考虑钱从哪儿来,不需要一一对应)。只是是否计税方面,依照上述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