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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期权支付的交易费一般
借:投资收益,贷:银行存款
没太看明白您的问题。
2017年6月进行了进项税转出并且2017年10月做了会计分录调整,那么在6月做转出时填写纳税申报表就实现了对进项税额的调整,当期不会多缴纳增值税了。只是在做会计分录时,转出的增值税应该计入成本费用科目,而不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如果金额不大现在直接从其他应收款转让成本费用科目即可。
根据你的描述,你公司执行的是一种买赠形式的促销活动,按照所得税和增值税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主商品与赠品的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各项商品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已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实物折扣——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
政策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一)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二)、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你购进商品的进项可以抵扣,但不是按5650*1.03/1.13*0.13计提的销项税,而是要把赠品的价值和主要商品价值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自收入计税销项。
举个简单例子,假设你是销售2万主产品,增送5000的商品,那么主产品的分摊的价值就是16000(20000*(20000/25000)),增送商品的分摊价值就是4000(20000/*(5000*25000)),这样实际计算增值税就是按照20000的收入计算的。所得税上也是确认
20000的收入,所以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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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就是为投资人弥补亏损?那这样对管理人来讲就是无偿的捐赠行为,无偿捐赠除了通过政府或公益组织进行的公益性捐赠 才可以限额税前扣除,你说的这个情况不属于可以税前扣除情形。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支出入账。
您好,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股权合并,按对方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入账,和账面价值没有关系。
乙公司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对方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营业外支出 (支付对价与对方公司净资产贷公允价值的差额)
贷:银行存款 2000万
您好,没有问题,不有针对个人无偿借款给单位的视同销售问题。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企业所得税方面,实习生报酬按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提到的情形,300、200元应作为工资组成部分,按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不要发票,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没差别。个人所得税这一块,总局的观点是实习生报酬是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通讯补助,应作为劳务报酬的组成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跨境提供服务适用零税率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依据: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您好,出口的自产产品不在经营范围内,应该先扩大经营范围,取得经营资格,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您好,房产原值取决于会计处理。问题提到的情形,个人认为,应当费用化处理,不改变房产原值。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