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问题一:收到C、D的融资款,由A股东代持,A股东为名义股东,C、D为实际股东,但是不影响公司股东名册中以A股东为股权持有方,因此,C、D的融资款100万首先应当确认为A股东对公司实缴50万,然后对公司增资50万。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50
借:银行存款 50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与实收资本合计50)
对于实收资本增加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
问题二:如果注册资本50万元不变,那么多出的50万,应当计入到资本公积,作为A对公司的增资,至于A与C、D之间的代持股关系,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与债权债务关系。
问题三:增加的100万投资,其中50万属于A股东的实缴。实收资本为50万,资本公积也为50万。
一、金融资产并非不可以重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七条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二、一般情况下,购入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即可,也不需要重分类为其他。
三、税法处理方面,基于历史成本原则、实际发生原则。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是成本模式计量还是公允价值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五、(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简单来讲,这个名单会有专门文件公示,而且这个文件会很多。所以建议您到当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一下,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这个问题常常有人提到。事实上,我另举一例:这段时间人工成本增加(或者减少)了,您公司如何与客户协商呢?
大家都把税率特殊化了。这与上述人工成本没有区别,只是一种经营情况。至于这个因素能否成为价格调整理由,不必特殊视之,与“人工成本增加(或者减少)”是否导致价格调整一样,关键在于市场供求。
打个比方:税率降低,但供不应求,您仍可涨价;税率上涨,但供大于求,您不降价人家也不会买啊。
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相关规定,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上述)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首先,这种贷款模式,应当是银行要求,或者说,是银行的一种防范风险的方式。这一点,估计会在贷款合同里写明。关于具体操作,理应依照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作为会计老师,我根据您描述的业务情况,写一下会计分录吧。
借:应付账款(若已经收货、确认负债)或者预付账款(若尚未发货,作为预付款项)
贷:短(长)期借款
借:短(长)期借款(归还剩余部分)
贷:应付账款或者预付账款
首先,这种贷款模式,应当是银行要求,或者说,是银行的一种防范风险的方式。这一点,估计会在贷款合同里写明。关于具体操作,理应依照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作为会计老师,我根据您描述的业务情况,写一下会计分录吧。
借:应付账款(若已经收货、确认负债)或者预付账款(若尚未发货,作为预付款项)
贷:短(长)期借款
借:短(长)期借款(归还剩余部分)
贷:应付账款或者预付账款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答疑。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复: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这个答疑可以佐证,个人抬头票据,并非不得抵扣的理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这部分Power BI课都是需要在这个课程答疑群进行提问的。本系列课程为操作演示类课程,专设课程答疑群,扫描课程结束页二维码,添加小助手回复“铂略“即可进群,以文字+截图的形式提问,专业老师会帮忙解答,由于回复区不能粘贴附件,二维码可找您的产品顾问索取。
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您好,1、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建筑物补偿应当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原已计入企业资产,根据与政府的收储协议,应当视为处置资产获得对价,因此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2、“搬迁补偿款”仅指上述企业《土地与房屋收储补偿协议》中的“搬迁费补偿”部分,不包括计入资产处置的部分。
3、可以。对于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