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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跨境提供服务适用零税率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依据: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您好,出口的自产产品不在经营范围内,应该先扩大经营范围,取得经营资格,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您好,房产原值取决于会计处理。问题提到的情形,个人认为,应当费用化处理,不改变房产原值。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如上所述,我猜就是一买一卖,并无提供“服务”。
二、即使提供了某种“服务”,也属于“混合销售”,仍应一并适用13%税率。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上述“住户企业”是自有房屋,还是从物业公司承租房屋?
皆应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您好,货物没有入镜,不涉及退税,境内购销方按正常的销售开具发票,税率为货物的适用税率,销方正常缴纳销项税。至于境内销方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的货款,因为属于转口贸易,需要的资料最好和支付银行或外管局沟通下。
您好,无论在会计还是税务上,都不需要特别操作。在会计上,加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记入加工成本,产品发出时按500公斤发,加工好后回来入库按490公斤入库。税务上正常的加工损耗也可以正常进行抵扣和所得税扣除。
您好,1、您可以登陆各大银行网站查询相关贷款基础利率或者向各行信贷部门电话咨询,如果有信贷部门朋友的话,看对方能否给企业提供一份其他企业贷款合同复印件(可以让对方把相关企业名称抹去),或者以企业贷款的诉求要求银行信贷部门提供填写上利率的尚未生效的贷款合同;2、在独立交易原则下,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的核心是利率(包括按贷款基准利率及上浮利率),即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小贷公司不算金融企业,建议找那些地方性的中小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这些利率偏高的金融机构。
3、由于对“同期同类”利率的认定理解不一致,当牵涉到所得税扣除时,与税务局理解不一致时,有的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提供税审报告,予以鉴证,作为佐证材料之一。至于审计中,一般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重点,要求被审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据与解释,企业取得合法证明还是比较难的。尤其是要求证明佐证必须是公告性质的正式文件时。实际中企业多是引用央行的公示,同时尽量收集市场上的包括上浮幅度的实际利率情况。如果您司是上市企业,不给审计人员提供的话,要考虑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时的关联企业信息披露相应内容对您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一般来讲,如果属于取得存款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贷方)。如果属于取得对外借款利息,还是视为一个经营项目,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较好。当然,这只是会计处理范畴考虑;对外出借资金,是否符合金融法规规定,尚待向金融主管部门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