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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直接赠送现金,而并未发生销售活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将该项活动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作为附件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另外,这样导致以上各年度利润增加,也需要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补交企业所得税处理。
需要您补充一下,既然您是昆明公司员工,那为什么处理嘉兴公司的工作呢?
您的理解大致正确,即都适用13%税率,这样就不会有大的问题。不过呢,如果说票面体现运费、人工费13%的税率,这样就算是开票错误了,因为运费、人工费税率并非13%。所以,比较合理的开法,还是应当按照包含价外费用在内的全部款项,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开票。至于具体各项明细,可以反映于备注或者另作附件,这样较好。
无需填写。
根据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当然,若有其他佐证,比如付款单据、相关合同,那就最好。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若会计上由10%变成0%,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应当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按照您的会计分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无需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只要向个人支付所得,就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确实,这个费用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不区分员工岗位)。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六、关于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有举例,可以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政策只是针对预付卡开票及增值税处理做出规定,并未否定会计及所得税方面的“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关于开票及增值税处理的规定并非针对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