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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说明双方是任职受雇关系,这样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酬,需要按工资薪酬预扣预缴个税。
你描述在其他单位在职交社保,那么和你单位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可以补开发票,之前已经按无票收入申报,现在可以补开发票,申报时开票金额填入开具发票行次,同时在未开票金额以相同金额负数列示,不会导致重复纳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个人到税务代开发票一般需要看开票对应的经济事项是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情况下,各地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在代开发票时不在代收个税,而是在备注栏注明“个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字样,这样需要支付单位代扣个税。如果是被认定为经营所得,那么税务部门或者要求个人主动纳税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税,要么大多时候是开票时直接代扣(按开票金额核定计算税额)。
不会同时出现缴纳经营所得个税,同时按工资薪酬缴纳个税的情况。
您好,1、合并报表期初数不变。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以后不再编制合并报表,但丧失控制权这一天还要编制合并报表,这一天的合并报表是在以前年度基础上连续编制的,期初数并不受处置子公司股权的影响。
2、在丧失控制权时,一方面确认合并报表当期的处置投资收益=[(处置得到的对价+剩余公允价值)-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原持股比例]-商誉+其他综合收益×原持股比例;另一方面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因此后续的合并报表通过丧失控制权当天合并报表的编制确认处置收益和对剩余股权的重新计量来实现对报表的调整。
您好,不合规。必须明确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与包括母公司在内的其他交易方之间的交易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否则就带来税收风险和外管风险。
首先是涉及到款项支付没有实际交易基础的问题。贵公司将款项支付给母公司的供应商,但是贵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并无交易发生,尽管事后退回,仍然存在资金占用的问题。
其次存在付款方式的问题。如果供应商在境外,那么涉及对外付汇,由于没有基础交易,导致购汇和收汇都不符合外管的规定。
您好,合同履约成本属于资产类科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您好,按形式发票金额*6%计算。
一、税法关于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另外,税法规定了一些加速折旧、一次扣除等政策,若符合可以依法适用之。
二、以上属于税务处理范畴。会计上仍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等规定计提折旧。如果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依法、据实进行纳税调整。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1357
回复如下:
公司买卖车辆涉及的税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限于个人买车),印花税、消费税(如果为豪车)
个人卖给公司车辆涉及的税费:同个人买卖车辆。
您好,公司买卖车辆涉及的税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限于个人买车),印花税、消费税(如果为豪车)
个人卖给公司车辆涉及的税费:同个人买卖车辆。
您好,减资如果挂其他应付款是会引起关注的,且如果去工商登记变更但实际没有减资更容易引起关注,到时这笔钱将作为股东借给公司的钱需要视同销售,股东需交增值税。建议账实还是相符比较好。
您好,这个正确答案可找您的顾问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