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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也是纳入发票管理范围,因此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皆可作为报销入账凭证。若其符合税法其他税前扣除规定条件(这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打个比方,公司未实际发生,拿了外部人员行程单来,当然不行),自可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另外,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一、《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您所述,2014年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可能符合本文件“税款减免条件”。
二、2014年确实也有类似政策,但规定大致相同,是从当时起算三年。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相关政策。
您好,不知道具体说的是哪个文件?人民币是中国法定货币,境内交易只能用人民币。其他外币都不是中国法定货币,不能在中国境内交易中使用。
您好,只要是和贷款无关的手续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取得进项税额的购进,不是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则可以用于抵扣。但现实情况时,银行不会为这笔很小的交易,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尝试向对方索取。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总分公司所得税税会汇总缴纳的,所以分公司报销费用时开的总公司的发票抬头或反之,对所得税来讲不会产生影响,但增值税来讲,总分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取得非本单位的抬头票据不能抵扣。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已经不是投资,而是混合性投资,符合债权投资的特点,贵司向其分配固定收益时,应按利息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对方按收取利息申报纳税。
您好,现金红利,上市公司可以全部委托中国结算公司派发,也可以选择部分投资者或部分股份的现金红利由上市公司自行派发。问题提到的情形,应当可以自行派发。
对方承担贴息属于价外费用,应该按合同主货物(服务)税目税率开具发票。
您好,没有看到相关的解释。如果有疑问,不妨咨询一下当地的商务局。
您好,问题叙述的不是太清楚。一般来说,谁签订的合同,谁就有履约责任。问题提到的情形,如果贵司购买后,再转卖给第三方,岂不就是履行合同了?
您好,没有上限,但是相关文件强调上述补贴应当合理、真实。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第二条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您好,(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只有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企业一般都不会立项,因为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只有对开发阶段的研发,才进行调研与立项。
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有研发费用范围的规定: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2)、因为注销的公司与集团下辖的那个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所以,想要划拨得有相关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比如双方公司签订协议,因公司注销,把未形成收入的相关业务转给子公司,协议中规定把预收款转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