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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正常流程应该由海关向税务机关发函,税务机关回函来处理,并不需要纳税人自行办理,因此该证明并没有标准格式的文档。
您好,考虑到相关问题的专业性,建议咨询您的律师或法律顾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财政部相关答复。
问: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贷方计入哪个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答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不合理,如果明确收取的是电费,应该开具转售电的发票,税目选择销售电力而不是服务费,但如果是物业服务费包含了电费,不是单独收取的电费,可以开具物业服务费的发票。
个人购置车辆购置环节涉及车购税,使用环节涉及车船税;个人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免增值税,如果销售车辆有溢价产生所得有个税(但销售使用过的车辆一般不会高于原购置价)
公司购置车辆购置环节涉及车购税,使用环节涉及车船税;公司销售使用过的车辆,需要缴纳增值税,产生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卖车给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溢价需要缴纳个税,否则也不需要缴纳个税,公司需要办理牌照过户,使用期间缴纳车船税。
上述“艺术品”作为何种资产,取决于其用途:若为销售目的,则为库存商品;若为了摆放、展示,则属于固定资产。
至于能否抵扣,主要也看其用途,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则不得抵扣。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一般计税方法),销售或者视同销售等,那就可以依法抵扣。
这属于动产,与营改增无关——原本就是增值税范围。能否“适用3%减按2%缴纳增值税”,取决于能否作为固定资产,以及是否因为法定不得抵扣原因而未抵扣(即上述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注:若非法定不得抵扣事由,比如因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能抵扣,则不能因此适用此种计税方法。)
按照您的描述,应当就是租赁服务,应当分别动产租赁(13%)、不动产租赁(9%)计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按照您的描述,上述第1个条件符合;但能否留抵退税,还要同时看另外几个条件。
三季度没有享受,可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四季度不可以!
您好,因口罩存在医用和生活用两种,其生产和销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属于不同类别。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其制造建议为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属于先进制造业;生活用口罩其制造建议为C1789其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不属于先进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