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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通过“销项税额抵减”,也不通过“减免税款”;通过“其他收益”反映。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比如当月应缴增值税1000元,加计抵减200元。
一、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二、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800
其他收益 200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比如当月应缴增值税1000元,加计抵减200元。
一、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二、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800
其他收益 200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依法分配给股东。此时之“未分配利润”属于股东享有权益,股东会可以自行决定分配多少(若公司章程已经约定,自当依从;当然,股东们对于公司章程有修改之权力)。但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账务处理据实而做。通常情形下,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通过决议,主管部门执行分配,然后才要据实进行账务处理。
正如上述文件所述,类似于您所说的“大型超市(如沃尔玛、华润万家、家乐福等)”与上述所列各项皆非相同,因此无法直接适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目前尚无明确延续文件。各地税务机关或有掌握口径,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附:2020年关于“1%增值税征收率”部分文件相关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20年2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2020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1-01-05):您好,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行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优惠政策,仅适用于“3%征收率”项目。出租不动产适用征收率5%,因此不适用上述文件。
如果对方并非消费者个人且依法索取,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免税规定,则可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尚无明确延续文件。各地税务机关或有掌握口径,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附:2020年关于“1%增值税征收率”部分文件相关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20年2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2020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1-01-05):您好,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行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所说的“个人”,是指购买者本人,还是另指他人(比如代理)?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结算时不能往预付的材料公司结算”,具体是什么原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一般来讲,作为商品的坚果礼包,通常经过炒制之类加工生产环节,因此上述文件将其不作为“农业产品”,也就不能适用9%增值税税率,而适用13%增值税税率。
至于同一发票体现多种不同税率项目,只要本身没有适用错误,则税法并无禁止。
我们举数字来讲这个问题吧。
比如您销售货物,价格1000万元,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税额130万元,货物已发出并经对方验收无误,款项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 113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万元
这笔分录在您发出货物并经对方验收无误时即应来做。
对方拒不付款,法院判决支付您的收款请求(假设金额一致),则此时不必确认分录。
经执行,比如执行了800万元,并经法定程序确认,余款无法执行收回,则330万元确认营业外支出。
借:银行存款 800万
营业外支出 330万
贷:应收账款 1130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上述补偿款按描述不属于必要支出,不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