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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主要区别是债务承担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在涉税上,两者缴纳的都主要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没有特别明显的区别。
您好,1.市场费用不涉及海关,只和税务相关,一般服务费用分摊是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加成,然后再按某个因素分配给各个区域,按收入来分摊不常用,可以测算下两种方法的差异。也可以咨询下当地税务局的态度,如果税务局不接受,可以按税务局能接受的方式还原。
2.物流费用在税务局方面同市场费用,如果物流费用与进口货物相关,且在货物进口时未包括在完税价格内,则海关可能认为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完税价格需要调整。
3.目前支付流程是比较宽松的,支付出去难度不大,但如果税务局后续管理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如果没有有力的资料,可能被税务局调整,从而该笔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无偿划转股权”这笔业务。显然,A公司、B公司的确认标准应当是一样的。不能张三说,我给你300块钱;李四一伸手,啥也没有。这肯定不妥。
事实上,当您对外交易时,所谓“还原”,正是弥补这个问题。这样一“还原”,就回归正途了。只是,个人认为,这个事情,应当在上一环节就要做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全国统一的上限是个人工资基数的12%。
您好,如果以货币资产出资补充项目资本金,最多只涉及一个记载资金账簿印花税的问题,其他问题不涉及。
保险费当然不可能是负数。总不能保险机构倒过来给您公司钱或者给员工钱啊(即使发退休金,也不是“保险费”为负,那是另外一个概念了;估计您的情形也不是这回事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负数情况?建议您详细描述一下业务前后过程。
您好,未见单独针对这个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上所述,若属于同一业务,且“空运费”较之于销售一般货物(13%税率)较少,即以“销售13%税率货物”为主营业务,则属于一般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因此,一并开具13%税率发票是正确的。
员工取得的离职补偿金收入在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需要缴纳个税。
一、可以互相抵消。
既然双方互欠,这样不算收不回来。
二、如果真的收不回来,并非上述情形(单纯债权无法收回),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国税发[2010]75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五)第(七)项对“国际运输”一语的定义表明,缔约国一方企业从事以船舶和飞机经营的运输,除了企业经营运输的航程仅在缔约国境内各地之间以外,其余应作为国际运输。作为国际运输同一航程的一部分,在缔约国一方境内各地之间的运输部分也属于“国际运输”的范围。例如,新加坡航空公司的飞机从新加坡飞抵上海,然后作为同一航程的一部分,继续飞行至北京,那么这两段航程都应属于“国际运输”的范围。
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