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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三、账务处理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相关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地上建筑部分与车位部分是否办理一个证,二者是否为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经抵扣?
一般来讲,“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指存在自由交易市场、可以自由交易的金融资产,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股票”之类。通常来讲,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直接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核算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新收入准则主要影响收入时点和金额的确认,可能会导致一些行业的收入确认提前或推迟。比如建筑业确认收入时在某一时段还是时点确认收入及合同进度的计量等。体检服务行业业务相对简单,收取客户体检费给客户体检,但如果有企业类客户,比如按年收费的那种,也会涉及收入按某一时段确认还是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问题。另外如果有合同折扣、返利等情况的,也需要根据准则第19条、23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问题您可能需要补充一下:上述您提及“加工为成品,再销售给委托方”;那就是说,加工过程中,您对于这件产品是用所有权的,是这样吗?
增值税抵扣乃是权力,并非义务;从实质上讲,其实也没啥太大影响。当然,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因此,对于不抵扣的进项税额,选择认证(确认)并转出,可能从核算上讲更加规范一些。
你可能记错了,电子发票不能作废,但是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所以收到红字发票正常按原来方式处理就可以。
您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是错误的。
收到上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
贷:银行存款
若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若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
分期摊销并结转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您好,依据工商注册的管理规定,一个店只能有一个营业执照。所以,多个超市应当各自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由于是一个股东,其他超市可以以分公司的形式注册。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则可办理多个(如果以同一人身份证办理,则个人经营所得需要合并纳税)。各营业执照办理下,除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和个人所得税外,均为独立纳税人。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什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您也可直接与当地社保部门、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由于跨年,无论会计还是税法,皆有“权责发生制”要求。因而,既然2020年7至12月实际提供了租赁服务,理应确认收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综上所述,甲公司应当对于2020年7至12月实际提供租赁服务确认收入、计提税费;相应地,乙公司应当据此确认租赁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