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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吧,假设原值105000,税法一次扣除,会计预计残值5000,按十年计提折旧。
购入当年,假设会计计提1万折旧,税法选择一次性扣除105000,当年纳税调减95000;未来九个年度每年会计计提折旧1万,合计9万,每年都纳税调增,合计调增9万;
建设最终报废处理,会计残值转入营业外支出5000,这时做纳税调增5000。
用总的来看纳税调减95000,后期纳税调增合计也是95000,税会只是时间差异,在固定资产寿命期间其实没有差异了。
无需转出。
税法上不得抵扣、需要转出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上述情形,乃是因为“已过期无法继续使用”,则非不得抵扣情形。
比如说,一个固定资产400万元,累计计提折旧380万元,净残值20万元在账上。那么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400万
贷:银行存款 400万
借:制造费用等 380万
贷:累计折旧 380万(累计数)
至于一次扣除,那是税务处理,体现在申报表上。
这个可以自行选择(若选择为一次性奖金,员工年终汇算仍可重新选择)。但是,一次性奖金申报方式,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延续至2027年底),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如果税收上采用一次性扣除政策,无需考虑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了,会计上,二手车和二手装载车的折旧年限根据具体情况企业自己估计即可。
根据“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因此,将此固定资产原值一次扣除即可,无需考虑残值。
不能加计扣除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这大致属于所谓“三方票”,也是“虚开发票”。严格来讲,实际从哪儿购买货物,就把钱给到哪儿,并由哪儿开具发票。如上所述,“公司把钱转到第三方平台,在平台购买食材水果蔬菜等”,则资金流、货物流都指向“平台”,理应平台开具发票才对。谨慎起见,您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既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列入抵扣范围——除非另有不得规定要求。
我们来看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上所述,不得抵扣范围,并不包含“工作服”,因此可以抵扣。这就是依据——需要进行条款的逻辑运用。
可以。
参考依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既然“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则A公司支付6亿只能视为预付款
借:预付账款 6亿
贷:银行存款 6亿
收到C公司款项,差额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亿
贷:预付账款 6亿
营业外收入 4亿
(注:4亿作为投资收益、其他收益并非不可,与营业外收入区别不大,只涉及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涉及税务处理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独立(厂房之外)绿化工程,通常单独计入“固定资产-构筑物(绿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