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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层面不得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如果此项服务,乃是为了形成某项资产所必须(无论单独还是共同),或者说明确受益于多个年度(通常也是需要依附于某项资产),则可进行资本化处理。否则应当予以费用化。
按照您的描述,您公司应当是提供了中介类的服务,可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则为实际收到的服务费。
至于“食材”本身,则由供货商直接开票给下游客户即可。
您是说会计报表还是纳税申报?
接受无偿捐赠时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在海关缴纳增值税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因为无偿赠送给境外客户,所以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只能按免税处理,因此不涉及确认进项税。
无偿赠送境外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而若仅仅因为搬迁而报废,则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总收入”适用税法口径。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个人理解,搬迁收入应当归入搬迁完成年度。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若为一般纳税人:
一、2010年11月购入的挖掘机,不适用简易计税。
二、2008年6月购入的铲车,若未抵扣,可“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无需备案;若已抵扣,不得简易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
(一)如果是法人(非自然人,注意:法人并非法定代表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如果是自然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不相瞒,预交企业所得税也是法定义务(我们也可以反过来理解一下,如果预交可以随意不交,而都到汇缴才交,那预交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况且预交期限也是早于汇缴。因此,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当预交的税额,否则是需要加收滞纳金的。
一般而言,购入鱼缸通常摆放于办公室,作为一种装饰品。如果这样的话,可以所谓一项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当然如果价值不高,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也是可以。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任何凭证都没有,确实不能税前扣除了,应当纳税调增。当然,账务处理方面,可以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据实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