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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长期股权投资 177万×2.78%
贷:银行存款 0(只是为了清楚说明道理,既然是0,可以不写)
营业外收入 177万×2.78%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根据你的描述,A 不属于C 集团内的成员,增值税关于集团内成员之间无偿借贷免税的规定适用集团成员企业,所谓的集团成员企业指的是集团母公司以及母公司所投资的各子公司,并不包含集团母公司的投资方B以及间接投资方A.
您好,这个问题在政策中没有进行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为主。个人意见认为企业出口的维修自产出口货物的零部件,应该仅指自产货物,不包含视同自产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
一、无论会计方面,还是房产税方面,皆应当据实处理,而不应只看房产证有没有办下来。
二、这个房产的入账金额,应当是以实际成本作为基础。并追溯调整入账。
三、房产税应当从实际拥有这个房产开始计算缴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相关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此属于政府补助,可以计入其他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契税法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所以契税计税基础不包含耕地占用税。
1、如果采用简易征收方式,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所以一般取得普票,但没有规定不能取得专票
2、如果你的用水取得的发票包含代收代付和自用部分,可以要求开具专票,然后对于不属于自用部分做进项转出处理,但所说的代收代付实际应该是发票直接开给用水方才是代收代付的意思,你说的这个情况,其实可以采用分割单的形式,将其他人用的部分用分割单进行分割,然后自用部分可以抵扣进项。或者向用水方开具发票做转售水处理。
3、物业公司自来水简易差额征税应该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可以,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采用差额开票方式开票,显示专票的税率栏就是*号,可以按专票上的税额抵扣进项。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以不是只有签订采购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不签订就不缴纳。
采购无产权的桌椅板凳有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京东等平台采购没有合同的电脑,有相关的电子凭证,入库单,提货单等都具有合同性质,需要缴纳印花税
这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建筑项目可以分项目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劳务派遣可以分项目简易或者一般计税,我认为物业公司水费简易差额也是按项目可以选择的,但前提是必须能分开准确核算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2]38号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3]57号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单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2、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也就是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企业,增值税发票并非是进项税额扣除的前置要件,即使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仍然可以核定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因此,单纯从增值税方面来讲,农产品进项税税额核定扣除意味着不需要索取增值税发票也可以扣除。但从所得税角度即使核定抵扣也需要发票,原因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规定了取得有效扣除凭证的时限,该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另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因此,从企业所得税层面来讲,即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了,但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时仍然需要凭发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