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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提到的服务内容,属于36号文所规定的殡葬服务,提供该服务,如果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长春:单位16%,个人8%;失业单位0.7%,个人0.3%,工伤保险为行业浮动费率。生育保险已经和医疗保险合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用人单位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 上年工资总额的 8.6%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 2%比例 缴纳。具体可咨询社保9612333和医保81110000。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申请出口退税资格并没有任何留抵的要求,只要做好进出口资质和出口退税资格备案,通过实地核查具备生产和出口能力,有出口就可以申请出口退税。至于是免抵税额还是应退税额,是有固定的计算公式的,你公司可自行测算,如果没有留抵,确实是没有退税的基础,相当于没有可退的进项。
您提及“农业商品批发”、“农业饲料和肥料研发”两个业务,其核心是“批发”、“研发”。前者属于“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后者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您可根据主营业务,选择适合行业。
另外,我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_T 4574-2017)进行确定;如果您的表格行业分类与此不同,您也可根据上述原则自行选择一下,反正类型也差不多。
事实上,税法上的“购销”,不止购入原材料、销售商品;如上所述,购入备品备件、销售固定资产,这也是“购销”。既然“购销合同”有核定征收规定,自当一并执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观点,购入股票,仍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其出售收益,则为“投资收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既然“以前多收部分是2万”,则您的账上必然会有“预收账款 2万”或者“其他应付款 2万”之类的余额。此时“开票10万,收款8万”,加上这2万,也就正好了。
借:银行存款 8万
预收账款 2万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万
另外,以前多收2万,只是预收性质,并不存在多交增值税,自然也不存在本期抵减。(您可能误解了一点:交增值税在于“应税销售行为”,并非仅仅“收钱”。)
您好,不需要分别填列,均应计入一般项目“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目。
您好,1、A公司以所持B公司的股权向C公司增资,应当视为转让B公司的股权和将转股所得增资两笔交易进行理解。因此,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投资收益
2、股权转让的成本价为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的账面价,股权转让价为取得C公司股权的公允价,两者之间的差额为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C公司来讲,是以本公司股权作为对价购买了B公司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贷:股本
资本公积
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股权交易的印花税、实收资本增加应缴纳的印花税
这里填写的地址应该是企业在税局登记备案的地址,也就是注册地址,一般是系统自动带出来的,不是按实际经营地址填写!
但如果未按注册地址填写,并没有文件规定发票效力收到影响!
账号使用权支付的2000元,我理解是一样资产使用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同时在使用权期限内摊销,发生的上线费用应该作为一项待摊费用核算,在受益期摊销更合适!
无论从会计,还是税法角度,关于收入及费用比例,没有明确要求标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层面,按照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相关规定,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也就是说,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