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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儿原本不需要所谓“余额调节表”,也原本不存在双方不一致的情况。
二、我们先说发票
发票开具时点有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尚未发货,不应开具发票。
三、关于双方确认
您公司发货,对方确认无异,则对方确认应付及进货、进项,您公司确认应收及收入、销项。二者时点是一样的。
您这样理解一下即可:把这个车卖掉,然后用卖掉的钱,去还账。那么,销售这个车辆,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决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先放弃免税优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一、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没有房产证也应据实入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二、关于入账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个人认为,应当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这种情况下,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合同,无须签订书面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管理规定,并没有给出农民工的具体定义,非全日制用工应当不在专户管理范围内。问题不属于税收问题,本问题回答仅供参考。
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一、母公司欠子公司的货款,是否可以不支付?关键在于子公司有没有外债。如果没有外债,那可以自行决定;如果有外债,那就不能不支付了。
二、子公司注销,其最终净资产要归于母公司。母公司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收回)投资收益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价外费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按照您的描述,第1条您已明确,“最终运费发票也确实是由承运商开具给终端生产企业”;至于第2条,既然“承运商开具给终端生产企业”,您公司或者上游企业不可能不会转交吧?(如果人家承运商直接交给终端企业,也不能算不符合这条吧)
因此,以上代垫运费、收付款及发票开具我也认为是合规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法拍”只是一种成交方式,于计税方面,并无特殊之处。
一、个人销售住房,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若住房超过一定年限(多为两个或者五年,各地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附加税费。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商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若土地及建筑物一并销售,则属于“销售不动产”。
一、个人销售住房,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商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若土地及建筑物一并销售,则属于“销售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若为自然人合伙人,则适用5%-35%“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二)若为法人(法人不等于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则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适用其税率(可能25%,也可能20%、15%等,视具体情形而定),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一张发票没有说明具体“提供了什么服务”?建议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或者《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据实开具。这种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当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张发票,实质上属于建筑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形属于“经营所得”,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