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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张发票没有说明具体“提供了什么服务”?建议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或者《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据实开具。这种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当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张发票,实质上属于建筑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形属于“经营所得”,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酒是否作价支付给老总呢?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依合同协议据实征收
这就是按照实际签订的合同协议,上面是什么金额,什么就是计税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协议,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依实(一般就账)核定征收
如果属于这个情况,则是否缴纳印花税,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关系,而是整体核定。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一、任何公司都可以产生研发费用,只要实际进行研发活动。
二、实际进行研发活动,则会产生研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一般企业加计75%,制造业企业享受100%加计扣除。
注(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注(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特别强调一点,以上行业或者领域,不是不允许研发,是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属于第三方因使用您公司的ERP系统,而向您公司支付费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您的业务可能涉及“信息系统服务——数据中心”或者“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您可根据ERP系统实际情况,据实判定一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嗯,按照2016年53号公告,你公司确实不能开具预付卡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53号公告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可见你不属于发卡单位也不属于售卡单位,不能按该文件按出售单用途卡进行开票!
我理解你买卖购物卡,实际是赚取差价,如果从业务实质出发和销售货物无异。能否按代理卡片销售看待,你的代理费用就是买卖差价呢,有真正卖卡方不征税开票给消费者,你按赚取金额给发卡方开具代理服务发票!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0806
回复如下:
非常简单,这是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一并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非另有特殊情形。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建议依法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1.因质量问题获得的赔偿款,应当作为销售折让进行处理,由施工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扣除的款项。
2.如果对方确实不肯开具红字发票,那么贵公司取得的赔偿款可开具收款收据,并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如果确定红字发票,可以冲减原值,如果不能取得,也不冲减原值。
4.找人维修,如果取得施工地的红字发票,那么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如果不能,则在不冲减固定资产原值的情况下,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需厘清上述手续费是否是包含在支付给卖方的价格中,如果包含,则视同价外费用不需代扣代缴。如果是额外收取,则视同对方在货物交易外为你公司提供相应服务,需要依照代扣代缴增值税。
您好,根据财税2012年24号公告附件四规定,生产企业外发委托加工的产品,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