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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很明确:可以依法抵扣(之所以加上“依法”二字,是说您所述情形并无影响;但还要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比如,至少您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吧)。
关于依据,税法当然不会出条文说,“公司董事长购买小汽车1辆200万元,主要用于公司业务接待和办公使用,进项税可以抵扣”,那税法列出一万条也不够用了。我们需要适用税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依此而言,可以抵扣;除非另有不得抵扣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实施细则”明确,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那是不是因为用于“业务接待”而不得抵扣了?
三、我们来看“财税〔2016〕36号”文件:其中涉及的(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不得抵扣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也就是说,您说“用于公司业务接待和办公使用”,则非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因而并非不得抵扣项目。因而适用于基本规定,可以依法抵扣。特别强调一下:不需要区分比例抵扣(即票面增值税额全额抵扣);只要兼用,则后面不得抵扣条款直接不适用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上述操作根本就无法成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所谓“退股”,本身就不存在;其实乃是“股权转让”。
二、那么,股权转让对象是谁呢?
打个比方,您去商场买件衣服。对应股权转让来讲,您就是股权受让方,商场就是股权转让方,衣服就是股权。商场和您交易,商场当然不能和自己的衣服交易。这儿也是一样,原自然人股东,是和新的股东交易;公司及其股权,只是交易商品而已。
三、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公司只是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发生变化而已。关于资金流转,就是股东之间的事,与公司也无关系。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正常来讲,原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他可以通过加价的方式,让新股东本人(绝不是公司)承担;只要新股东愿意多出钱。只是市场交易而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因此,相关数据申报应当如实;若有错误,自应修改申报。当然,如您所述,似乎金额差别不大;且若并未影响税款计算,下期报表能够调整过来,其实下期报表调整(这也是一种修改吧)正确,也无影响。
这个问题有些开放,我也只好笼统回答。原则上,只要不违反法律,这就是您自己的权力,不会被禁止;当然,通常还要遵守公认的伦理道德。打个比方,以上述方式,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比如洗钱、逃税,或者违背人伦道德(这就不举例了),那当然不行。又比如说,张三就喜欢把自己的钱给李四,没啥目的(或者没啥非法、非道德目的),那没有人干涉。
一、从税务处理角度讲,您怎么记账都没关系,只要没有少缴税就可以。
二、从会计角度讲,比如说,您2020年12月发放2020年度年终奖,如果不计提,直接“借:成本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而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可能不便于统计工资、奖金发放情况。而如果2021年发放2020年度年终奖,而没有在2020年计提,则发放时就要进行损益调整(权责发生制),这样反而麻烦。
也许并非必须,但似乎不这样做则不方便。打个比方:您从上海去北京,法律没有禁止您步行去,但大多数时候人们还是选择一种交通工具吧。
关于这个问题,发票管理办法这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有一些相关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19-11-08):收款人及复核人为非必填项,开票人为必填项。
河南省税务局答复(2019-11-18):因自助开票机设置问题,如为税局自助机代开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可为自助一、自助二、自助三,可正常使用。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6-11、2019-12-04):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认为(2019-11-08),开票人应为自然人名字。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已经明白了您的意思。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是对于公司作为整体,对于内部交易进行全额合并。而对于非全资子公司来讲,在最后一步体现一个“少数股东权益”。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您好,当天听完课程到凌晨之后学时才会发生,例如:您是16日看完,17日学时才会有变化。
其实并无太多特殊之处。
一、作为国有企业,首先可能须有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批准(执行规定即可)。
二、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登记注册。
三、投资会计分录,比如银行存款投资
您公司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您的子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等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之前及之后还有类似答疑,答复内容皆差不多,不再一一列举)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我们举例来讲。比如公司2019年12月购入一台机器,单位价值400万元;公司决定,2020年1月税务处理一次扣除,会计上按照十年计提折旧。假设2020年公司会计利润1360万元(已经扣除会计上当年折旧金额40万元),无其他税法、会计不一致事项。
则2020年全年所得税计提分录为(金额合计)
借:所得税费用 340万(136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万〔(1360-36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90万(360×25%)
注:会计上已经扣除了40万,税法上一次扣除,再补扣360万(400万-40万)。
假设之后九年,公司会计利润皆为1360万元(已经扣除会计上当年折旧金额40万元),无其他税法、会计不一致事项。则各年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340万(136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万(4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50万〔(1360+40)×25%〕
注:既然税法上已经扣完,则会计上再扣,算税时就要加回来。
十年会计“所得税费用”合计:340×10=3400万
十年税法“应交所得税”合计:250+350×9=3400万
二者合计其实一样,只是时间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调整科目,借贷已经相冲。
申报与缴纳是两件事情。无论是否需要缴纳税款,依法、据实申报皆为必须。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