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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①奖金具体如何发和什么时候发,在会计和税法上均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准则只规定如何账务处理,税法只规定如何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根据管理等需要安排发放。②如果是境外公司发境内外员工可以,如果是境内公司境内工作员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所以不能以美元计发工资。
您好,如果ABC三人之间有比如兄弟姐妹、夫妻、父子等亲属关系的,平价或低价转让都是可以的,平价转让没有转让所得,不用缴税。但如果是其他人,即便是平价转让,税局也有权重新核定转让价格,按核定价与实际投入资金(税法按实际投入资金,而不是根据注册资本比例的45万元)之间增值部分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
您好,购进货物直接出口不收汇,如果取得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且商品编码在退税系统中特殊商品标志处显示“2”,则免征增值税,否则按内销计提销项税额。
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将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录入到退税系统中,查询该商品的退税率和退税标志,如果该商品有退税率或者退税率为零但是特殊商品标志处显示“2”,则该笔样品出口免征增值税。如果退税率为零,且退税标志处显示“1”,则视同内销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三、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您好,对于出口退(免)税申报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只要凭证和信息齐全,就可以来办理。同时,每年4月份也无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但需注意,出口货物收汇或者不能收汇申报手续仍需按期办理。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您好,增值税相关文件和政策对“价外费用”在正列举的同时,也进行了排除,合同列明的承租方负担的房产税不在其中,应按价外费用计增值税。如果开具了专票,符合规定可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按照您的上述描述,不影响纳入新租赁准则。注:对于短期租赁(不超过12个月)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全新单项资产不超过40000元),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地函发〔1992〕16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其中,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相关文件就是这些,有些把握口径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中规定的5级分类计提方法是财务核算方法。根据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在上述限额内,股东(老板)个人按照市场利率向公司收取利息费用,在足额开具利息发票以及企业代扣代缴20%利息个税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列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作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金融商品转让),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此时你司是纳税人,转让价差(一个年度内可抵减)与你司的正常应税收入一并申报纳税。
您好,已安排顾问与您联系。
合同如何约定,可以自行协商;这不是税法所规定。税法只是基于合同约定及执行情况据以进行税务处理。
如上所述,不应由客户(您公司)开具发票,而应由销售方(对方)按照规定据实开具红字发票。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注:准确来讲,不叫“您公司收取违约金”,而是您公司“付款时扣除违约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