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这属于价外费用,理应并入厂房租金一并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可以参考“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麻烦补充一下,对于客户或者消费者的发票,是由您公司开具,还是B公司开具?(我是说票面销售方是哪一方?不是说谁来操作机器。)
我想是这样的:
一、如果发票上该有的,而没有;比如纸质发票,应当盖章,而没有盖,那样是不行的。
二、如果发票上没说有的,比如电子发票盖章,而加盖了,只要没有遮盖其他信息,应当没有影响。我们可以打个比方:如果这样不可以,那发票上那些领导签字、审批算怎么样呢?其实一个道理。有的单位或者企业,发票上也会有一些“已审批”、“已付款”之类的章戳,那也很正常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这就类似于销售折让。您将原先计提、支付相关分录反过来写,或者原分录红字写即可。由于不确定您之前怎么写的分录,所以就不直接列出分录了。
以下文件可供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具体是否适用,或者如何适用,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退休返聘人员也需要按月进行个税申报。
您好,该自制凭证不能税前列支。企业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才可以税前扣除,而您单位自制的凭证显然不是合法凭证,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依据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28号文。
就以上述碎纸机为例,首先,“580元”这个因素没有关系。无论580元,还是580万元,都不重要。
若此碎纸机用于销售,则为库存商品;
若用于生产其他商品,则为原材料;
若自用:一、使用一年以上,则为固定资产;二、使用一年以下,但多次使用,则为低值易耗品;三、如果一次就用完,则为某成本费用。
一般来讲,碎纸机使用期应当超过一年,因此应当确认固定资产。
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您好,汇兑损益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汇率折算,所以可以选择月末、季末或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汇率变化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年末调整,如果汇率波动很大,则采用按月或季度来调整。
一、是的,这是股权转让。
二、股权转让乃是股东之间的交易。对于作为转让标的公司来讲,也就是“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变化。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三、股权转让业务,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如果是法人(非自然人,注意:法人并非法定代表人)股东,则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针对上述“无偿转让”,若经税务机关判定不符合公允原则,可能需要纳税调整。
四、股东信息属于登记备案事项,既有变动,理应更正。
当然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即有相关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