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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不可能通过在建工程这个科目。如果外购,则其并无“形成”过程,直接确认无形资产即可;如果自行研发,则通过“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这个科目归集、过渡,最后结转无形资产。
如果是自然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超过500元,可以开具收据,企业凭收据税前扣除。
如果以收据作为扣除凭证的,应当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一、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①是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的包装物是可以按照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的;②如果不是生产企业自己生产的,但是属于列名生产企业的,可以适用免抵退税办法;③如果不是生产企业(非列名企业)自己生产的,而是外购的包装物,而且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如果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成成套的货物,也是可以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具体是根据视同自产的条件: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二、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实行的是免退税办法,退税的依据是采购时的进项发票。总的来说,能否退税主要看是否有对应的报关单、进项发票,以及报关单和进项发票上的名称与单位是否一致。比如,如果出口的包装物在出口报关单上是有单独列明的,而且有采购该笔包装物的进项发票,可以按照正常的包装物的退税率进行退税的申报。如果报关单上没有单独申报包装物,包装物的价款没有跟货物合并申报,无论包装物是有进项发票还是没有进项发票,都不能进行退税的申报,只能按照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
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是纳税义务人,不会因为对方不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由您承租方来缴纳的。
资产赠与债权人(包含无偿赠与或抵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退休员工如何申报个税,有两种情形
①退休人员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的是书面协议,而非劳动合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如果属于劳动聘用关系,需要缴纳社保。但如果是劳务合作关系,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并向企业提供发票,这时可以不缴纳社保。所以要看一下俩家企业和劳动者到底是什么关系。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前取得不动产可以扣除的仅限于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不包含发生的装修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项目不包含装修费。
可以按“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税目开具发票,税率6%。
保险应该在所在城市缴纳,如果员工在分公司所在地工作,保险应该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至于工资发放,由于总分公司是汇总纳税的,所以在总分公司哪个地方发放,实际对于计算所得税没有影响,所以分公司缴纳保险,总公司发工资,原则上没有问题,但实操中所在地税务部门可能会将缴纳保险人数和发放工资人数进行比对,这样您企业可能还需要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个税是哪里发工资,在哪里申报。
支付劳务报酬时,一般税局会在代开发票备注栏注明“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个税”的字样,但这个并不是统一规定,大多数税务部门在实操中是这样操作的,所以备注栏没有这样的字样,不影响发票的使用效力,发票是有效的,但建议您需要特别关注是否需要代扣个税的问题,可以确定一下当地税局是否已经代扣,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即使备注栏没有写你支付方代扣代缴,也应该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个人理解软件服务中的软件咨询服务,应该是提供软件开发过程中或提供后,关于开发的软件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根据您的描述,我认为您提供的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
叉车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用作业车,是要交车船税的。
注: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鉴于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一般都是在单位内部场所使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一、 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条的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