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目前工商注册没有强制验资的要求,你如果有需要可以进行验资,验资你说公司注册地和验资的机构不在同一个地区吗?验资是对注册资本实际缴纳情况进行鉴证,是根据你的银行账户收到注册资金进行验证,和验资机构的所在地无关,不管谁做验资工作,都需要到你公司注册地以及缴存注册资金的银行进行验资手续。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框架很广,建议观看铂略财务中心的相关课程,详见:https://www.bolue.cn/search/to?resourceType=0&keyword=%E8%B4%A2%E5%8A%A1%E4%B8%AD%E5%BF%83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出售价款/1.03*3%)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出售价款/1.03*1%)
贷:其他收益
一般纳税人填按简易计税项目正常按3%填写税款,然后在主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出售价款/1.03*1%的金额,计算结果就是按3%减2%税率征税了。
如果是小规模在主表16行“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出售价款/1.03*1%的金额,计算结果就是按3%减2%税率征税了。
重要的是看业务的实际提供是不是向分公司提供的,如果实际是给分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开票给分公司,那么及时总共司付款也可以解释,但需要留存一些证据证明,比如三方签署的代付款协议,以及为什么需要总共司付款的一些情况说明等。
您这个话题是有点大了,而且照章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工资薪酬本身作为综合所得,基本没有什么纳税的筹划空间,如果可以把员工身份转变,转变为股东+员工身份,可以工资变成税后分红,如果工资适用税率高于20%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再有就是可否考虑利用一次奖金计税政策,从工资中分离一部分以奖金形式发放,减低一部分税负。具体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来分析,但总的来说,工资薪酬筹划空间不大,而且用工按税法规定如实纳税
可以的,只要是提供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并且是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可以自开专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文件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产品分为保本金融产品和非保本金融产品,按照上述规定,保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持有未到期转让,其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你说的约定了保证本金,就是保本的产品,持有收益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也就是说,关键在于股东约定、章程规定等因素。当然,某些情形下,可能也需要考虑债务偿还因素。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
如果是自然人股东,则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您预交税款88593.92应该填在28行“分次预缴税额”行次,这样结果计算出来就是应补税76376.15元了。需要填附表4
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不能开具补开营业税发票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征税发票,这个发票只能是原来没有开营业税发票,现在需要补开的情况下开具的。另外变更合同名称怎么会涉及发票呢?是发票的抬头需要变更,这个肯定不可以的,因为实际是向原合同方提供了销售行为了。
没有区别,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使用,物业费如果是真实发生,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物业费不需要缴纳什么税啊。
无偿使用,物业费也属于企业一项成本费用,正常列支办公费等科目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