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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联公司债权债务的转让要有合理的依据,诸如;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如果没有合理依据,在税务上是有风险的。第三方公司向A公司借款,应该不是无偿借款,此时,A公司转让给B,那么其中涉及到的利息收入也同样转到了B,涉及到A公司少确认利息收入,同时也少交增值税。同时,如果债权最终收不回来,对第三方的应收款和形成坏账,其中又会涉及到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如果关联公司真的要转让债权债务,按独立第三方来操作,风险较小。比如将债权打包卖给B公司,A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公允价来冲销对第三方公司的应收款。
这个问题各地口径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未签订租赁合同且无偿使用的,无法判断具体是个人使用的费用支出还是单位使用发生的费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各地掌握口径可能不尽相同,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是“工资”,当然不用发票啊?这个人是您公司员工吗?包括“车和人”是什么意思?
可以设一个公式来计算,假设不含税的金额为X,那么
X*(1+6%)+X*6%*(7%+3%+2%)=7500 求出X=7027.74欧元
因此增值税=7027.74*7.8848*6%=3324.74
城建税=3324.74*7%=232.73
教育附加=3324.74*3%=99.74
地方教育附加=3324.74*2%=66.49
你公司有两种方式
一是按对方实际使用电开具转售电的发票给对方。
二是不开具发票,根据2018年28号公告,可以开具分割单并加盖印章给对方,对方可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说的三种情况都属于应该计算缴纳个税的情况。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赠送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可以不缴纳个税,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实际赠送的卡券价值已经体现在了所支付的价款中,因此正常理解只是抵减以后购物、购买服务时支付的部分价款,但如果你说的以1元价格购买价值远远超过一元的商品券卡,会不会在税务机构认定是否有意进行纳税规划,就存在一些税收风险了。另外如果发放的是员工不是按偶然所的计税,而是并入工资薪金计税的。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之前预缴土地增值税是否计提?当时计提、缴纳分录怎么写的?
您是基于什么业务“给客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生产的产品,是季节性生产吗?
性质肯定不一样啊,一个是个税,一个是企业所得税,但计算的方式基本是一样的,都是根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适用税率征收。个人工商户个税采用经营所得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1、全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000元的,税率为5%;
2、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2、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50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5%.
一、这属于“异常”。
二、这是重点了,“异常”不等于问题,关键在于原因:
(一)一般情况下,城建税及附加规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附征。
(二)如果城建税及附加规费增长幅度小于增值税、消费税增长幅度,则要看是否有城建税及附加规费优惠政策。或者存在留抵退税抵减计税依据。
(三)反之,如果高于,也并非不可。比如增值税虽然未涨,但是消费税涨了。或者存在出口免抵税额。
以上我也只是列举,未必全部。您可以自行查明原因,看是否正常,或者确实存在问题。
应当合计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