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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关于人员的条款:
1. 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 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都没有明确你所说的劳务派遣和小时工(而且你强调了该两类人员与劳务提供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是否计算研发人员人数问题,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家做法不统一,有的根据研发费加计扣除人工费包含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的关于【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的描述,推断应该包含劳务派遣人数;有的认定时相关认定机构就不认可包含劳务派遣员工。
所以这个问题还是需要您和当地认定机构沟通。
可以直接确认损失,但不是用“资产减值损失”这个科目(本科目对应计提坏账准备),而是使用“营业外支出”。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具体所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可以查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相关规定。
一、关于“公司内部会议所产生的餐费等费用是否可计入会议费列支所得税前扣除”这个问题,税法并无直接、明确规定,我们参考其他一些依据。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虽然此文件并非税法文件,而文件对于伙食费也有限额标准;但对于“会议费包含伙食费”这个原则,其实道理应当是一样的。
另有一个税法文件,也不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乃是“营改增”文件,对于会议费范围认定,也有一定借鉴意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文件中明确提及“配套服务”;显然,对于开会来讲,吃饭应当算是必要的“配套服务”吧。
基于此,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答疑《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明确: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安徽国税也是持有类似观点。
当然,各省税务机关观点不尽一致。比如河北、浙江、福建等地税务部门,认为餐饮服务应当分开核算、开票。实际工作中,遇到类似问题,也有必要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至于后附资料,无论会议费、餐费,都是需要的。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每日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4月26日回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因此,企业职工外出培训发生的住宿费、车船费、餐费、会议费等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上述事项如果不是与培训有关的必要的支出,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也有税务机关另有观点。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4年6月)》回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因此,企业到外地培训时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
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培训费是包括住宿费和交通费的。但企业不同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仅供参考。
因此,关于“内部培训所产生的餐费等费用是否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前扣除”这个问题,目前可能有些异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因此,各地定额发票版式及查询网址可能并不相同。您可登录当地税务机关网站查询一下,或者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否需要报废,财税角度、税务机关不会干涉(顶多不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由交警部门要求报废),这由企业自行决定;但应实事求是。
若直接报废,而非对外处置、销售,并无收入实现,当然并不涉及纳税。
这种替票行为就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同时,如果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的,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小微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判断标准中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如果你判断2020年能否享受政策时,根据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判断,如你所说如果2020年是150万,那么就满足了政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母公司替子公司垫付货款,可以理解为是对子公司的债权,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债权无法收回,取得上述相关资料备查,然后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实现税前扣除。
根据你的描述,该员工薪酬包含综合所得30万税前和2.4万税后,另外一次奖金收入4.5万。
如果奖金适用一次奖金计算办法的话,不参与综合所得计算。
综合所得中30万税前收入,先要根据公式换算为含税收入
(一)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速算扣除数)÷(1-预扣率)=(30万-2.4万-31920)/(1-25%)=325440
(二)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325440*25%-31920=49440
(三)含税综合所得=300000+49440+24000(福利)=373440
含税每月工资=373440/12=31120
这有可能属于政策性退税。
一、您首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问清楚属于什么原因而导致退税。
二、根据退税原因,您进行账务调整处理(有可能您之前账上并未反映多缴)。
您好,陈述申辩意见为税务稽查局对纳税人送达处罚告知文书使用,纳税人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这是依据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对纳税人陈述申辩权的一种保障措施。建议提问者说具体的问题(即具体遇到什么事了?),以便回复。
您好,询问笔录是税务稽查的行使的调查权的一种,由税务稽查局稽查人员在案件调查时使用。依据是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建议提问者说具体的问题(即具体遇到什么事了?),以便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