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这样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没有所谓“代缴”。打个比方(只讲理论,为了方便计算,随便写个税率了,比如20%;道理一样):
假如支付租金10000元,出租方就给您提供10000元房租发票。他自己去交2000元(只是打比方)个人所得税,自己剩下8000元。
如果出租方说,我要自己剩下10000元,那么就倒推为租金12500元,他自己去交2500元个人所得税,自己就剩下10000元。这时他就要提供12500元房租发票。
也就是说,是依照税法倒推租金,还是按房租发票金额入账,作为租赁费用即可。只是涨了租金而已,但税的法定义务,还是对方缴纳(当然,印花税是双方义务;本方部分可以直接入账)。
该文件第五条完整表述如下。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这也意味着这个55亿元是指该企业与其余集团所有由其控制纳入合并报表的企业的加总收入数据,当然需要依照合并报表准则扣除内部交易部分,列示在合并报表的收入上。
首先,我们明确一个原则:车船税,是采取“笼统纳入、列举免征”的方式;即有免征规定的车船,则可免征,否则征收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已经发布了十六批。您可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对照实际情况查阅一下。
并非所有借款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借款合同,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一)若双方皆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即常见一般(非金融)企业间拆借资金,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二)若双方皆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则也未包含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范围之内,自然也不用缴纳印花税。
注:“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作为金融机构来讲,所谓“不符合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应当可能性不大吧)。参考“银行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现行定义,通常是指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业务。
(三)印花税借款合同,征收范围仅为一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另一方(借款人)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因为银行同业拆借已经排除)。
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应就二者,按照20万元收款,依其公允价值,分摊此款项;并各自依照税法规定税率剥离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额(销项税额)。
主要参考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事实上,此公告连同您问的两个问题,都是早有规定,只是新公告于新税法实施,为了避免歧义,重新整合、强调一下。简单来进: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历来如此。
主要参考依据: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两个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当然没有问题。只是税务方面,需要依照独立原则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我在多个政府或者事业单位官方网站查到了这个文件,估计应当是有效的吧。您也可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了解一下。
首先照章纳税是企业的义务,同时企业得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合理筹划,您这个行业增值税没有特殊政策,所以你需要看看企业的成本构成,看看从进项角度是否有替代更高税率的票据,销项这是否可以分拆适用较低税率情形。具体还得结合企业情况看!
第一笔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第二笔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第三笔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贷:相关科目
注:这个“相关科目”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多缴原因)而定了。
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可以采用特殊计税政策,但季度奖金不可以,季度奖金需要并入综合所得按照7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税,在实际发放的当月应该和其他综合所得合并在一起申报纳税。如果想降低税负,可以考虑把四个季度奖金合并为年终奖,单独用一次性奖金政策计税,当然还要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做一下比较测算更准确一些,而且这个政策今年底到期,且一年只能用一次!你可以根据自己情况测算看看,是否可以降低税负
借款500,归还550,多出50算什么,税法可不会有规定,还得看双方对50的认定!如果认定为利息,需要计算个税,税率20%,不允许扣除对应的利息支出,不管你的资金来源何处,均要按20%计算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