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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因此,一般来讲,车辆购置税缴纳与车辆确认固定资产,应当可以同步。即使因为恰在月底,确实未能同步,也可通过追溯调整处理,将后期补入固定资产金额(车辆购置税)调整原入固定资产价值。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具体开具流程,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这里很明确是按照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基础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因此你的问题应该按2020年平均工资5000元作为基数,而不是20201年调整后的工资5500元。
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性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例如,“鲁政发〔2020〕17号”文件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实施至2021年6月30日。
当地相关情况,建议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二)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这个问题各地口径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未签订租赁合同且无偿使用的,无法判断具体是个人使用的费用支出还是单位使用发生的费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各地掌握口径可能不尽相同,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方式一申报,计入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因为国税函[2001]84号规定的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你所说是公司银行存款产生的,不是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息。
您好,该捐赠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您好,如果有质量问题的10件货物不退运,那么之后出口的10件货物,由于不能收汇,所以不可以退税,需要按免税或视同内销征税处理。之前已出口的100件货物,可以正常办理出口退税。如果有质量问题的10件货物,要办理退运,建议以换货的形式来办理,就是说有问题的货物退回来时,用“其他”这个贸易方式办理退运,然后再将没有问题的货物按照“无代价抵偿”的贸易方式出口给客户,这样之前已出口的100件货物出口退税不受影响,之后无代价抵偿出口的货物不退税,也不需要办理内销征税。
A公司作为出资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需要合并会计报表,因为你的持股比例已经超过半数。
合并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新准则与旧规定在以控制权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均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区分为绝对控制(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相对控制(拥有不足半数的表决权但能够实质控制)两种情况,判断相对控制的具体标准也相同。
具体规定为: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①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②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合并时需要进行抵消,也就是实收资本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抵消,但不需要在A公司进行账务处理,只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按抵消后的金额编制就可以。
不会产生个人信用风险的,因为你不是有意偷逃税款,并且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有明文规定,对于弄虚作假的,或者拒不提供被查资料的,情节严重的,会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并实施联合惩戒。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都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您好,以下内容供参考。
(1)增值税:如果是住房,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不含税收入的1.5%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全部租金收入/(1+5%)*1.5%;如果不是住房,而是商业用房,则按不含税收入的5%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全部租金收入/(1+5%)*5%。
个人出租房屋,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采取一次收收取租金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预收)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享受上述免税待遇。
(2)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满足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条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的,其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为实际收到的全部租金,不扣减增值税额,无需折算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满足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条件,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或部分)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在计算房产税时,从租金收入中扣减。从租计征房产税计税依据=实际全部租金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按不含增值税的财产租赁所得(如属于满足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条件免征增值税的,按全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同时还允许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合法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计算出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按不含税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如2.5%等(相当于核定)。有的地区是按10%或20%,全面营改增后,后种情况居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印花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房屋所处地段和当地的规定,按面积计算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应纳税税额=面积*单位面积税额。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