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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行的是认缴制,所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一定是一致的,注册资本应该大于等于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大于注册资本情形应该不存在的,如果需要超过注册资本出资,先要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增资处理,然后再实际缴纳。
个独企业只缴纳个税,不缴纳企业所得说,按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计税率计算个税,个独企业按月或者季度进行经营所得个税预缴,按收入扣除成本、税金、损失等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分配给投资人时不需要再次纳税。除此之外个独企业经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不可以,根据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公司负担他人应该负担的税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该公告所指的生效时间是指非贸代扣代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贸代扣代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正常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一致,具体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关于这个问题,我有必要为您仔细解读。先来看文件: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也就是说,适用“兼用(不得抵扣项目)”可以抵扣的范围是:(其实,以下分析并非税法范畴,只是语文范畴。)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购进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三、购进不动产;
四、购买租赁服务,且租赁对象是固定资产、不动产。
如上所述,对于“装修”,若外包,则为购买建筑服务;若自行,则本身没有购买什么,或者说最多就是购买了材料(货物)、人工(服务)之类。也就是说,无论装修自有资产,还是装修租入资产,皆非以上四项之一,因此不适用此政策。
个人认为,这属于安全生产范畴。
请具体描述一下,什么原因造成支付返工费?客户是支付给你公司?你公司给客户提供什么?
水果税率是9%,鸡蛋猪肉是免税的,所以不会有13%税率情形!
目前明确的就是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你说的情况没有并未有明确政策,但有的城市比较严格,认为是有瑕疵的,所以建议您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确实如此,因为新的城建税法已经明确了这一条。
您好,这属于投资的溢价,属于全体股东的,无须纳税,如果将来这部分转增实收资本的时候,才需要按股息红利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号文中明确: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该行为应当定性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适用13%的税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