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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2016) 36号文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购买烟送礼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由于是购入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所以分录: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公司制需要先交纳企业所得税,分红再缴纳一道20%个税
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直接按经营所得计算个税,税率为5-35%
由于公司制企业目前所得税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所以需要你根据企业预计收入利润等情形进行测算,没有具体数字,没法确定哪种组织形式,税负最低。
不可以抵扣,文件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首先要确定一下,这个返还主体是你公司还是高管个人,如果是高管个人,只是通过你公司过一下账,那么你需要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就可以!而且代扣个税业务应该是政府,因为你对返还没有决定权!
如果是给你公司并且指定专门用途,你公司需要作为政府拨款,计入其他收益,然后支付高管作为支出,同时代扣个税!所得税方面如果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就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发到给高管时也可以税前扣除!这个不涉及增值税!
按照销售二手房产,正常按不动产销售计算增值税,抵债时对方应该开票给你,你公司可以抵扣!
您好,碳排放权应属于36号文税目注释明确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中的“配额”。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您好,都包括的。
您好,营改增前购买的不动产,对外转让的时候,可适用简易计税,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您好,两种投资方式,一种是股权投资,还有一种是债权投资,前者以货币出资到子公司,子公司用这个钱去投资,取得收益后,向母公司分红,本金部分可以以减资的方式收回。这种情况下,向母公司分红,为子公司税后,母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按免税进行处理。债权投资的情况下,就是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子公司按约定的利率向母公司支付利息,母公司取得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子公司支付利息,在规定的债资比范围内、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率的利息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还有一种方式供参考:母公司与子公司成立合伙企业,子公司只有很少的出资,主要有子公司出资,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由子公司操盘,取得收益后,向母公司分红。
请贵司根据具体情况判定适用。相关政策较多,不一一例举,如需要某具体文件,可接续提问。
您的这个问题非常好。但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早有解答。
之所以说这个问题好,是因为增值税范畴下,“劳务”仅指“加工和修理修配”;其他诸如交通运输、建筑、餐饮等,皆称之为“服务”。也就是说,增值税范畴的劳务与服务不是一个概念。
然而,这是企业所得税范畴。
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显然,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包含了增值税中的劳务,也包含了其服务。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解读:《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您的这个问题,与网上盛传的9月1日契税法实施后如何如何,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是那个比较受人关注,这个影响面比较少而已。
直接说吧,9月1日,只是城建税法代替原先的城建税条例,只是一个立法层级的上升,没有新的政策。进口不征、出口不退,自古如此。并非“不再征收”,而是从来都是不征。教育费附加也是一样。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1985]69号)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流转税体系改变,但此政策未变,下同),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86]120号)第二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关于这个问题,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20年04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已经明确:
一、关于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
(一)销售额计算
为提高新出台二手车经销业务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同时,为规范征管,本公告发布后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