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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这样做的,但这样做是违规的。是否可靠,这个问题确实无法回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会计核算上没有具体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实无法支付可以转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测绘、测试等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印刷合同是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为其完成书刊印刷工作,并收取出版方相应报酬的协议。
您好,请具体叙述问题,以方便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入账、不方便退回原发票,可以给对方出具有效证明。具体格式及要求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支付时
借:待摊费用 17000
贷:银行存款 17000
然后在个月进行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
贷:待摊费用
这不在于如何“说明”,在于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定期申报纳税。比如您企业与张三签订合同。张三办理税务登记,每季度(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季度申报)办理纳税申报、提交财务报表,那就是定期,享受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定期纳税申报及提交财务报表,而是作为“其他个人”,自然就是按“次”,每“次”(日)销售额未超过500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其实,抵消分录很容易,我帮您解释一下吧。假设母公司成本80万元,按照不含税价100万元销售给子公司。
一、母公司会计分录
分录(一)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分录(二)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二、子公司会计分录(含计提折旧)
分录(三)
借:固定资产 10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分录(四)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其实就是把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然后计提折旧。我们一一分析:
分录(四)原本集团也需要做,因此不需要合并;
分录(一)“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分录(三)“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乃是外部业务,不需要合并;
分录(一)“借:银行存款”、分录(三)“贷:银行存款”借贷相抵,不需要合并;
集团角度,原本需要做“借:固定资产 80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这笔分录,因此分录(二)“贷:库存商品 80万”、分录(三)一部分“借:固定资产 80万”不需要合并。
经上分析,还剩余分录(一)“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分录(二)“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分录(三)“借:固定资产 20万”,将之合并抵消即可。
借:主营业务收入(报表项目:营业收入) 100万
贷:主营业务成本(报表项目:营业成本) 80万
贷:固定资产 20万
注:上述利润表营业收入减少100万、营业成本减少80万,转换到“资产负债表”即为“未分配利润”减少20万元,与“固定资产”减少20万元相对应。
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很明确,购进固定资产,兼用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如果你单位购进车辆同时用于免税和应税项目,可以抵扣。
您好,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系统与增值税系统申报必须同步,因为出口退税所计算的退税额需要以增值税申报数据为基础和依据。
这需要看总公司实际为分公司提供的具体是什么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决定税收编码的使用。
您好,在香港上市的企业需要按照港交所的《上市规则》等规定进行年报披露 。在《主板上市规则》中第四章和附录十六及《GEM上市规则》第七章和第十八章等中分别规定披露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