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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代扣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如果该购进不是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则正常可以申报抵扣。从境外的购进,只要取得形式发票就可以了。
支付境外企业利息的时候,一是要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另外就是按10%税率,预提企业所得税,如果中国和对方国家有双边税收协定,协定税率更低,则可以按协定税率。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只能通过签订租赁协议的方式,并且在协议中约定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企业承担,但即使这么做也不能将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境外签订租赁协议需要支付租赁费,也需要取得代开发票!
需要,电子发票的使用效力,用途都和纸质票据是一样的,可以作为记账凭证,抵扣凭证,目前抵扣凭证还需要单独保管,所以建议还是打印一份放在一起,同时对于电子发票的电子文档,也要按照财会(2020)6号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不合规,给谁提供租赁服务,就应该开票给谁,否则就是虚开发票了!
您好,拆迁对象已经明确,且通过合同约定应当拆迁给对方的,贵司无权处置,因此,实物补偿部分,税务处理,一方面确认为成本,另一方面视同销售。应收房款豁免,属于对应收账款的处置,该处置行为不影响前期就相应收入的确认和纳税申报。该部分豁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也可以处理为销售折让,但该折让,在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会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所以,可能会核定交易价格征税。
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实施细则》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三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二条“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以是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纳税人才可能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你收到广告发布的票据涉及不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问题!
这个现在税收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个人理解数量,单价等不应该填写,否则就相当于实际销量与票面不符了,本身给的是折扣,所以不是要减少数量的。
这里有一个厦门税务12366的问答,您可以参考一下。
我司开展业务承诺销售量达一定程度时向客户进行销售返利,我司每月按实际销售金额进行开票,年中客户达到返利条件,需向客户开具红字发票并返利,例如:销售机械10台,金额100万,开具发票10张,现需返利客户5万,需对应开具红字发票,
1.我司需要将这10张发票对应每张开出部分红字发票?还是可以选取一张发票部分开红字?
2.开具红字时数量如何填写?若数量开-0.5,可我司总销售数量为10,是否会照成销售10台,票面9.5台,票面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不符?我司改如何正确开具这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1-07-22)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纳税人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将这10张发票对应开具部分红字发票或选取一张发票部分开红字发票。
2.根据业务情况据实开具即可。
备注栏没有必须写身份信息的规定,如果电子发票购买方是个人名字也不可以抵扣!
您说的“销户”是什么意思?
这样不正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般情况下,显然家具价值大于安装价值,因此应当一并按照销售家具开具发票并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企业接受捐赠,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会计上以含税价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也是按含税价计入所得,并无税会差异。
以含税价计入的原因在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同时获得的进项税额也属于利得和所得,构成了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扣的税收优惠。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需要注意的是,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20年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20年加计抵扣,21年仍然需要满足50%的条件,21年才能加计抵扣。因此,贵公司21年转型做贸易行业,需要保持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