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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相当于是销售折让,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可按折让后的价格开具发票,如果已经开具了发票,可就折让部分开具红字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增值税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所得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后,产生购货退还、开税票不正确、应纳税额服务项目中断等情况但不符发票作废标准,或是因购货一部分退还及产生销售折让,必须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下列方式 解决:
(一)购方获得专用发票已用以申请抵税的,选购即可在增值发票管理方法新系统(下称“新系统”)中开具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下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开具《信息表》时不填好相对性应的灰字专用发票信息内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所得税税款从本期进项税转站出,待获得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做为记帐凭证。
购方获得专用发票未用以申请抵税、但抵扣联或抵扣联没法退还的,购方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性应的灰字专用发票信息内容。
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并未交货购方,及其购方未用以申请抵税并将抵扣联及抵扣联退还的,市场销售即可在新系统中开具并提交《信息表》。销货方开具《信息表》时要填好相对性应的灰字专用发票信息内容。
(二)负责人税务局根据互联网接受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表》,系统软件全自动校检根据后,转化成含有“红字税票信息表序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内容同歩至经营者端系统中。
(三)销货方凭税务局系统软件校检根据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值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经营者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技术或纸版材料到税务局对《信息表》內容开展系统软件校检。
您好,对于BOT项目,税法的收入与原来的收入准则是一致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新旧收入准则造成的收入确认差异,目前税务局没有给出明确的调整方法,严格来说是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再纳税调减,可以咨询下当地税务局的处理方式,后期应该会有发文。
您好,应当使用税务Uk即可。
您好,对的,食用盐税率9%,工业用盐税率13%。可以参考文件:财税〔2008〕1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您好,有个文件可供参考,已让产品顾问发送给您。
一、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收入都是指“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101 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个人感觉,上述保洁服务,与生产活动并无必然联系,作为管理费用更加适宜。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这两个保险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时办理。另外,如果雇佣员工,和被雇佣人员构成劳动关系(包括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就应当为其缴纳工商保险,这是强制的。问题提到的,不能上工伤保险,不知是自己的理解,还是社保部门的答复?如果是答复,则可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合同,办理工伤保险。
一、如何签订合同,税法不会干涉。
二、从税务处理角度来讲,有无资质并无影响。
三、如您所述,是否修改合同,税务处理并无改变。给您打个比方吧:您原本去商场,花1000元买一件上衣加一条裤子;现在改了,1000元买一件上衣,裤子免费赠送。您显然是知道的,没有任何改变。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您好,这应当界定为行政事业收费,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土地增值税前核定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20〕242号)相关规定: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您好,假定销售价1000元不含税,客户凭证折扣券享受8折,最终实际成交价款是800元,则应按800元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与是否开具发票无关。
问题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以,开具给个人时,直接录入姓名即可,无须用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