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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以发票报销的,但要提供一些证明,比如其他证明出差的记录,如果高速的话还有高速收费票据也可以证明,或者写说明都可以,这就是业务的实质。写个个人车牌是没问题的
需要签私车公用协议,,取得租赁发票!同时合同或协议中注明产生的加油费用由企业承担。这样就可以了
先写会计分录。(假设二公司对于上述款项,分别计入了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若为其他往来科目,则替换即可。)
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万
贷:其他应收款 1000万
B公司
借:其他应付款 1000万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1000万
至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二者分别多少金额,则首先凑齐A公司注册资本份额,剩余的计入资本公积。
由此可见,B公司因此需要缴纳印花税(资金账簿),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如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上所述,合同已经取消,则没有经营业务发生,不得开具发票。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我们来看资产定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如上所述,这些设备、存货显然已经形成资产,也并未因搬迁而产生新的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个人认为,上述搬迁费用,作为管理费用较好。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模具的实物所有权归谁?
您好,已经抵扣进项的设备,出售时按适用的13%税率缴纳增值税。没有进项抵扣的设备,如果是因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无法抵扣或其他税局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而未抵扣的,销售固定资产时可享受3%简易税率按2%缴纳增值税,但只能开具普票,也可以不享受2%优惠税率开具专票;如果是可以进项抵扣,因企业自己原因没有进项抵扣的,则按适用13%税率缴纳。
政策依据:
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法定(预缴)义务已经发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如您所述,既然“资金非常紧张”,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您好,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财税【2016】36号文、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312号文之规定,股东个人可以借款给公司经营用借款,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股东需要提供利息费用的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股东个人可以持相关手续去国税大厅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3%的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并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要注意债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1,也就是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只有2倍以内的利息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并且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确认无形资产,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账务处理方面,既然您说“土地归我公司所有”,且会计上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理应确认您公司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这其实只是一个数学问题。
当然,在原先税法、税率的时候,专门公布了一个不含税收入的税率表。新税法实施后,似乎没有再发布此类表格。
不过,既然是数学问题。只要有原始税率表,也能计算出来。网上也有,您可自行搜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