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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您公司已经承继了资产负债,那么之前的费用退回,应该冲减你公司的损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贷记管理费用)。
其实,站在集团角度,可能会有“内部”一说。但从会计主体、纳税主体角度而言,集团内每个公司,都是一个会计主体、纳税主体。因此,一般而言,这种集团内部划转,也要视同销售处理。
当然,特殊政策也有: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契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我先写一下账务处理吧。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
也就是说,公司从已经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此项费用即可,并不直接涉及您所说其他税费。
一般而言,拆迁补偿费应当资本化处理,计入相应资产(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等),分期摊销。若为租入资产,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也可以,道理都是一样的。
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净利润,取决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以及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失等,这些数值,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完全一样,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企业的净利润率都不可能一样,不会有个所谓统一的数值。也不会单纯因为高于或者低于某个数值而进行所谓的“预警”。
您只需要据实核算即可。
您说的这些事项都可以作为招待费列支。
在建工程不用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直接减少“在建工程”即可。
借:长期股权投资 630万
贷:在建工程 6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30万×9%
资产处置损益(上面差额)
举个例子吧:您30万买了套200平的房子,很便宜吧?但是,卖方说,这个房子还有180万贷款,你负责归还。那你说,你是花30万买了这套房子,还是花210万买了这套房子呢?
显然,这个股权转让价格,就是5亿。
第一个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二个问题:
“由于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所以2023年不属于小微企业”,这句话是错误的;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只能说2022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如果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则执行“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若超过上述计算而多交,自然可以退还。
发票可于12月开具。11月预交增值税,在11月所属期可以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是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是不含增值税金额。
单位向个人支付报销款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但附加税费一般并无扣缴义务,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而附加则无类似法律层面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