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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源于公务,提供“发票以及审批单”等凭证资料,实报实销,则属于公司费用支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补助性质,不能区分公私,则属于工资薪金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上述房屋及座落土地,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法定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三、若合约约定,承租方承担,则承租方负有合同义务(不是法定义务)。若承租方未依合同履行,则税务机关依法向法定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追缴,产权所有人依合同向承租方追索。
您这样询问,差不多就是半本税法书了。我只能大致讲讲。
一、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各税种税率涉及诸多因素,而且计税依据各不相同(不是说卖了多少钱,全是按照多少比例计算)。
三、蔬菜、鸡蛋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四、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目前一般都可以在线申报。
增值税发票有金额、税额、价税合计之分。第五条已经明确,计税依据乃是“金额”,而非“价税合计”。第六条也明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而不是“价税合计”。当然,无论第五条之“列明”还是第六条之“结算”,皆须单列“增值税额”;如果未单列,自然含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不必“抬杠”;此处“境外”,仅指税收管理体制领域,不是政治、法律、地理概念上的“中国”)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显然,这些酒并非“天上掉下”,而是“私自生产”;既为“生产”所得,自然也有成本。这些酒应当据实入账。(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但改变不了其“实”。)
二、既然“质量良莠不齐”,亏损着销售实属正常。关键在于业务真实、独立公允。
我另外举个例子说说吧,也许您容易理解些。(当然,首先,您得有“历史成本”概念,这是基础前提。)
您原先在甲小区买了一套房子,花了300万,显然,“固定资产(第一套)”300万元。过了三年,您又在这个小区买了同样一套房子,但是这时候这个小区房子升值了,这次花了500万元(当然,您的原先那套房子也值500万了),“固定资产(第二套)”500万元。这样,您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就是800万了。不能因为第二套贵了,就违反“历史成本”原则,把第一套也改成500万元啊。
大致就是这个道理吧。(至于原题4500万元变为5250万元,所增加的750万元,那是权益法所致。)
所谓“客观原因”,并非“票实可以不符”之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对于达到一定销量而给予的一定量的赠送,会计上应当按照商业折扣进行处理。税务上,可以直接以折扣后的金额来开票,即按105吨总计110万元。
借:应收账款124.3
贷:营业收入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3
2、不需要,在实际发生的当月作商业折扣处理即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根据上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请自行判定您的产品是否可简易计税。
您好!我和您理解不同,分析如下。具体执行请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规定。
这种无偿划转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赠予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除了上述两种赠与行为外,其他赠与行为均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1、个人理解,需要申报免税的生育津贴,这个您可以参考《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的相关说明,说明中图片显示有:免税收入的栏次,而且基于申报表的设计原理,是要统计所有收入,然后剔除免税收入等作为计算税金基数,企业所得税也是这样的填表原理。
2、公司补足的部分是否缴纳个税,这个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税[2008]8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企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补足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同样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你当地也认定为免税收入,应该按免税收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