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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只要购买的固定资产和费用支出不是用于增值税不可抵扣项目,就可以抵扣,和资金来源没有关系。
所得税:需要确认一下你所说的上级指的是谁?如果是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和其他部门给予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缴纳所得税,同时折旧或者费用也就不能税前扣除。
不可以,应该按照原税率6%开具,发票开具应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使用哪一个税率,你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交易事项,纳税义务时间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因此还是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适用的税率换开发票。
应当按照实际费用项目入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另外,其实此处并不存在“发票内容”还是“实际费用”的选择。二者理应一致。即使汇总开具,则须出具清单(专用发票须以税控系统开具),而汇总开具的发票与之相应清单,一并构成此张发票;其与实际内容必须相符。
您好,国债逆回购业务,是指企业通过国债回购市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因此,企业取得国债逆回购收益应当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入申报表“未开票收入”栏。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1.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您好,改变后的业务流程,相当于母公司购进再转售给子公司,有相关合同协议支持,业务真实,则无税务风险。
您好,需要注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差异。会计上,虽然没有取得发票,但从内控角度来说是真实发生的费用,且允许报销,则在公交卡消费时,按消费金额计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相关科目)。企业所得税,由于没有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该笔支出需要纳税调整增加。
税法在认定是否虚开发票时,往往结合三流一致,如果是一家公司付款,但开票时开给另一家公司,有虚开发票的嫌疑和风险,因此建议三流保持一致,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保持一致,需要留存证据资料证实业务真实性以应对税务的检查。
目前只有湖北省明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他城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口径都是需要缴纳,营改增之后就一直有这个规定。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所以你所说的外籍个人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对于取得的股息红利是需要缴纳个税的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所以核定征收方式下,无需核算利润,对于成本票据的要求没有那么严格,但如果是以成本费用核定征收的方式下,对于成本费用的真实和准确要求还是要准确的,因此建议能取得发票尽量取得发票。
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一项分类所得,税率固定,为比例税率20%。
员工预支工资如果按照借款核算,无需代扣个税;如果就是按工资薪酬核算,就按累计预扣法计算个税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