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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举例来讲。比如公司2019年12月购入一台机器,单位价值400万元;公司决定,2020年1月税务处理一次扣除,会计上按照十年计提折旧。假设2020年公司会计利润1360万元(已经扣除会计上当年折旧金额40万元),无其他税法、会计不一致事项。
则2020年全年所得税计提分录为(金额合计)
借:所得税费用 340万(136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万〔(1360-36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90万(360×25%)
注:会计上已经扣除了40万,税法上一次扣除,再补扣360万(400万-40万)。
假设之后九年,公司会计利润皆为1360万元(已经扣除会计上当年折旧金额40万元),无其他税法、会计不一致事项。则各年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340万(136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万(4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50万〔(1360+40)×25%〕
注:既然税法上已经扣完,则会计上再扣,算税时就要加回来。
十年会计“所得税费用”合计:340×10=3400万
十年税法“应交所得税”合计:250+350×9=3400万
二者合计其实一样,只是时间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调整科目,借贷已经相冲。
申报与缴纳是两件事情。无论是否需要缴纳税款,依法、据实申报皆为必须。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长期无业务”本身不是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理由。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上述政策已于2020年底执行到期;除非今年另有延续文件(现在还没有),否则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这个规定是基于当时“贴花完税”的方式,即纳税人提前把印花税票购买回来,签订合同即可贴花。
而目前,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通常也是采取定期申报纳税的方式,与其他税种类似。一般来讲,印花税按月计税,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具体规定,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您可能混淆了转让所得与转让收入的概念。
转让收入即转让价格。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转让价格)-股权成本-相关税费
为什么不减分的红呢?我举数字一看您就明白了。假设初始投资100万,累计盈利500万元。如果没有分红,您不会低于600万元卖,否则您就亏了。但如果已经分红500万元,您只要不低于100万卖就能接受。也就是说,双方在商谈转让价格(转让收入)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是否分红这个因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基于上述规定,约定6月1日交付与约定6月30日交付其实一样,都是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您好,具体是什么业务,合同是如何约定的?请详细说明,以便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如果符合此文件规定,可以依法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您好,问题一,由于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是境内居民企业,因此,D公司转让E公司取得的所得,应当在中国境内纳税,购买股权的一方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扣缴并在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
问题二,根据香港当地法律规定,从已缴付利得税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投资收益,可不计入应评税利润,因此,问题二免税。
问题三,B公司取得分红免税,向境内A公司分红时需要交税。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下文简称“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直接持有被投资公司25%以上的股份,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在香港按5%缴纳所得税,该部分税额可在内地直接抵扣。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您好,以下内容供参考。
211 消费税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20640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号 第一条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212 消费税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20640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8〕144号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3〕105号
221 消费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成品油 0212520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98号 第一条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222 消费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成品油 0212520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7号 第二条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223 消费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成品油 021252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第四条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427 资源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612990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3号 第二条第(一)款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428 资源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6129905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 第七条第(一)款 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429 资源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61299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3号 第二条第(二)、(三)款,以及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部分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430 资源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612990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3号 第二条第(五)款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431 资源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61299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3号 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部分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432 资源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061299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财税〔2018〕26号 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A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工会”是否属于两个法律主体、两个会计主体?
按照标准法律概念,企业法人即企业本身。您说“企业法人以个人名义”,我猜您与许多人一样,把“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了吧?这种称呼是错误的。
事实上,这里有两道环节。
一、银行借钱给法定代表人。这个环节与企业无关。
二、法定代表人借钱给企业。企业向法定代表人支付利息。如果法定代表人依法给企业开具发票,且其利息未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且其金额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要求,则企业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