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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代还。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也就是说,代付时,债权人同意是必要条件。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如上所述,此业务似乎不属于三者任意其一,因此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则根据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这儿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不管客户买不买,买多少,都送样机;这种情况,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属于销售费用,税法上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赠送与购买明确相关,比如买十赠一。假设单价10000元。那您直接理解为销售了11台,收入110000元。
是的,正是这样。全套分录如下。
一、确认咨询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账款
二、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所得税以及附加税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所得税以及附加税
贷:银行存款
三、确认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管理费用等
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支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所得税以及附加税
银行存款
您好,这个是减值准备300万元的纳税调整,和平进平出没有关系,只要售出了就要冲减。
许多人有这样的问题,说我们公司20日才发工资,个税申报截止15日,那怎么办?事实上,1日发工资和31日发工资,完全一样,发放日扣下,次月(注意:是次月)申报期去缴纳。另外,这儿只考虑实际发放日期,不用管发的哪个月的。非常简单,8月20日发工资(无论发的几月的)并扣税,9月15日前去缴纳。
如上所述,8月31日行权,就属于8月工资薪金所得,理应并入8月扣税,而在9月15日前申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提供一下具体业务和数据吧?
如您所述,虽然是“办公楼”,但只是“用于集体福利”,则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一、合伙企业(并非数名股东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叫“合伙人”,不叫“股东”。
二、a决议企业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视为分红。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关于“私车公用”相关费用,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太权威政策。以下答疑供您参考吧。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
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与签订租赁协议中的汽车牌号一致;
5. 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费用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如果是员工将自用二手车卖给公司
(一)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签订合同,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企业可以计提折旧,车辆费用也可依法税前扣除。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当然,如果国内签订,签订即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由立合同人(分别)按所载金额0.3‰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