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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想有必要稍微系统地讲一下。关于税务系统产生应征税款,有三种方式:填写申报表、自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
如果属于自行正常申报,通常填写申报表。
如果属于征期过后补缴税款,无论自行发生后补缴,还是税务机关辅导(注意“辅导”一词,而非“检查”)后补缴,属于自查补税,正常应当通过填写自查报告;有时候也通过调整申报表的方式。
如果属于税务检查产生应补税款,则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
您可根据补税原因,选择正确入库方式;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你的意思是不是B公司以增发股权的形式从另外的自然人股东处置换了原自然人持股的A公司?如果是这样A公司实收资本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没有实收资本的增加,只是股东变化了。
自然人股东和B公司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因为置换过程可以理解为B以自己公司股权交换自然人股东持有A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过程
现在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向税务部门备案。会议纪要如果加盖公章也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后期合同的执行可以根据会议纪要变更内容执行。税务对于业务产生的税金计算问题,应该依据合同和会议纪要等的内容综合判断。
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我谈谈个人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
如上所述,您公司并未实际为后面承租方提供工程服务,即使当时进行装修,也是为自己装修。因此,您公司给后面承租方开具工程发票,似乎并不合适。
这种情形,虽然名义上称为“收取装修费”,但实质上似乎更加接近于一种“转租”,而“装修费”只是“转租金额”的计量方式。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班车的费用,应当包括在劳务分包成本中,也就是说,支付的分包费用,应当已经包含了班车的费用,即:调整一下分包价格,把班车费用加进去,由劳务公司一并开具劳务发票作为贵司税前扣除凭证。租赁班车,由劳务分包公司与班车公司签订合同支付费用并取得发票作为劳务分包公司的费用扣除。
您好,不知前期支付的具体费用是什么?如果确实与开发直接相关,确实由甲公司承担的,可否补充相关合同协议,账务处理为代收代付,换开发票或收据,变成乙公司?或者补充协议变成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相应服务(如拆迁),乙公司支付款项,甲公司收取费用?建议进一步提供相关情况以便判断。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19年度取得发票并且应该计入2019年的成本费用,不能计入2020年成本。只能通过会计差错调整,调整2019年的损益,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有规定,开出的不能是专用发票,因为开具专票对方就可以抵扣了,所以如果开具了专票,即使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者30万,对于开具专票部分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对于不超过10万或者30万部分的普票部分可以免税。
您好,建议具体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目前看到的减免水利基金的政策如下,没有关于回迁房的。供参考。
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18〕1356号)
一、在“十三五”期间,凡符合以下减征、免征或缓征水利建设基金情况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上级机关进行审核,税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执行。
(一)缴纳义务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
(二)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免;
(三)因临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可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局部门批准缓征。缓征期限在年度内不得超过6个月。
我们对比一下可知。比如销售收款(含税)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一、若无优惠,则依照上述公式
销售额(增值税范畴,“销售额”不是就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不需要另加“不含税”三字;若含税,才需要加“含税”二字)=1000÷(1+3%)=970.87元
增值税额=970.87×3%=29.13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3
二、依照去年疫情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执行1%征收率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也就是说,其实公式一样,就是3%改成1%而已。
销售额=1000÷(1+1%)=990.10元
增值税额=990.10×1%=9.9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90
也就是说,优惠政策只是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两个科目金额分配不同,不涉及营业外收入。
您问的应当叫做“教育费附加”,此乃“费”,并非“税”,没有“教育附加税”这个税种。
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消费税3%附征。财税层面,并无全国统一“返还”政策。
或有地方性、教育层面一些文件规定,建议您可直接向当地相关部门了解一下。
一、首先明确一点,就如“厂家销售甲商品”与“商场销售甲商品”都是“销售甲商品”一样。“转租”也是“财产租赁”,应当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