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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B企业需要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给A公司。根据2016年53号公告规定,B企业在接受充值时,不纳增值税,但可向充值方A企业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接收持卡人实际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于购买方也就是B公司,在购买或充值环节,企业取得税率栏“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作为“预付账款”进行核算管理,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积分兑换给客户作为销售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根据信息系统里的销售收入和对应的客户积分进行分摊,分别作收入和递延收入处理。当客户发生兑换时,将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确认为一项费用。如果会计上将积分按收入处理,税法也尊重这一处理而不另行调整,则意味着积分类似于商业折扣。在积分授予环节,当期销售的商品按照扣除积分对应货币价值后的余额确认增值税计税依据。当积分使用时,再按照积分对应的货币价值以及实际支付金额一并确认兑换商品的计税依据。
对于新兴经济业态对税收征管提出挑战,征不征税,征什么税,需要什么样的合法凭据一直是困扰企业的难题。因为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现实中,一般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
个人出租车辆,涉及增值税(3%)、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0%)。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增值税(5%,住房3%并减半)、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印花税(0.1%,住房免征)、房产税(12%,住房4%)、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占地面积、单位税额计算,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20%,住房10%)。
上述款项是否需要归还?是否明确指定用途?
我们可以先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5.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此答疑可以理解为:现金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而购买口罩不需要作为职工福利(否则语文上就不这么写了)。
疫情期间员工用的口罩,乃是特殊环境下为了保证职工安全,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有一点可以确定:如果上述红字信息表错误,原本可以抵扣,而您已经作为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当然需要补扣。至于具体怎么操作,是修改11月申报表,还是在12月进行补扣,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果你还没有收到预收款,实际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但你如果先开具了发票,就先产生了纳税义务,因此你之前申报了增值税是遵守税法规定的。
如果合同未履行,说明该笔交易未发生,那么对于开具的发票可以进行红冲处理,冲减你开具红字发票当期的收入和销项。
不可以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您好,按规定,这样是存在问题的,目前这类工资与社保错配的情况很多,但在全国范围内,管理部门也并没有采取大规模的统一处理的行动,所以,建议静观其变,因为问题提到的情形,虽然不合规,但有一定的客观原因。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以下建议仅供参考:如下是数控机床加工工人薪酬考核方法,供您参考:
1.一般机加工工时产生方法
工时的设计,主要采用的是技术测定、软件辅助和经验分析三种方法相结合。
机加工工时产生的方法,主要是由加工工时与辅助工时共同组成。主要计算方法如下:
机加工工时=产品理论工时×加工系数+辅助时间
此公式中,辅助时间主要指的是生产前的准备,加工过程中的装夹、换刀以及员工的自检过程等消耗的时间。加工系数是产品在实际加工中的难易程度、员工的疲劳程度等,暂定数值在1-1.5之间。对于难加工的材料和工艺不完善的产品来说,加工工时以实际加工时间为准。
2.奖励工时的产生方法
产品的奖励工时由产品的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和产品的检验结果来共同决定的,计算公式为:
奖励工时=机加工时×(难度系数+质量系数+1)
3.支援工时的产生办法
支援工时发生的频率不高,但是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该员工需要支援其他部门或者岗位,按照实际出勤的时间作为其支援工时。
4.损耗工时的计算方法
损耗工时主要是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等待时间、因为图纸更改增加的加工时间、后续加工引起的返修时间、非加工咋成的不可预料的时间。实际加工时间为机加工工时,是不计入耗损工时中的。
5.月工时的计算方法
员工的绩效工时主要是本月内的机加工工时、奖励工时、支援工时和耗损工时的总和和出勤时间,计算公式为:月工时=机加工工时总额+奖励工时+耗损工时+支援工时-出勤工时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土地使用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这些资产,都要参与最后清算。首先,对于债权(比如上述其他应收款),要索回;如果不能索回,按照规定程序结转营业外支出。对于负债(比如上述其他应付款),要归还人家;如果不能、不需要归还,对方已经放弃追索,则结转营业外收入。上述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要一并参与企业所得税计算(前者税前扣除需要法定程序、条件及资料)。对于其他非货币资产,经清算后不需要归还别人的,则就属于股东了。
但是,公司、股东乃是两个主体,非货币资产给股东,那也是视同销售,可能涉及增值税(公司)、附加税费(公司)、印花税(双方)、土地增值税(公司:房产、土地)、企业所得税(公司)、契税(股东:房产、土地)。同时,股东拿走公司最后清算资产(无论货币还是非货币),对应于公司“实收资本和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之外的部分,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