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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不属于专业技术服务。国税地字〔1989〕34号:“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是公司借出资金给股东吗?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那么根据财税2003 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公司股东且未收取利息,那么本公司负担的利息,不属于合理相关费用不得扣除。如果收取了利息,要不适用统借统还政策享受税收优惠,要不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财税2016 3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指筹办期费用吗?
不可以,属于职工福利取得的进项税额。
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根据公告2011 25号文规定,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不属于财税问题,建议与当地工商部门咨询。
两者都可以,且企业所得税也都能税前扣除,但建议不用写得具体,可以给企业留空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上述文件并未提及“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属于纸质版还是电子版。个人理解,若有电子版,目前文件并未禁止。是否有电子版,建议您直接向航空公司了解一下。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重点不是以什么名义缴纳个税,而是是否有相应的资料能证明外籍高管是中方员工不会构成日本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可以看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对照文件判定下是否会有境外方要交所得税的风险。个税是无论如何都需缴纳的,以工资还是劳务报酬包括备查的资料等可以看完文件再确定。
2.5%是2018年之前的计提比例,2018年之后是8%。职工教育经费是限额扣除,超限额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不是按计提金额,而是按实际发生金额,如果只是计提没有实际发生使用,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所以总结来说就是实际发生金额在限额内的可以全额扣除,超过的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只要符合抵扣的其他一般规定(打个比方,您首先得是一般纳税人啊),“差额征收”这个因素并不影响抵扣。
至于您说“支持文件”,其实就是个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然后没有不得抵扣的文件,即为可以抵扣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