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请您补充一下,国资委是作为这个企业的股东吗?
从账务处理上讲,“项目资本”或者“注册资本”都不是会计科目。如果上述国资委作为您企业股东,则计入实收资本(超过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并非作为股东,则视具体情形而定。
为了帮您准确理解,我先将您的问题稍加修改:开劳务专票有什么条件吗?——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本身没有特殊条件。
事实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过多特殊要求,最关键一条:实事求是,票实完全相符。再强调一下:不是有货就是真实交易,要“完全”相符。张三卖甲商品给李四,就由张三开票给李四,票面“甲商品”;张三开给王五,或者王五开给李四,都是虚开。
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再上述“建筑物”使用寿命内,分期结转“其他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您好,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具体处理方法:
一、增值税处理:
1.商品和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赠品不视同捐赠不缴纳增值税。
2.只开具商品发票,赠品没有一起开具,赠品要视同捐赠要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处理:
买一送一的赠品不视同捐赠,应将销售总额按照商品和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各自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非销售目的”、“超过一年”特征的有形资产,即为固定资产。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即应确认之。
您好,①、首先得判断“钢结构制作及安装”是否属于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还是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果是后者,是不能享受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
②、在假设可以享受的前提下,一个施工项目绝对不可以既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即要么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要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您好,1.即使执行新租赁准则,因为还剩余5个月,可以视为短期租赁而选择简易核算,也就是和之前一样进行账务处理,不确认租赁资产。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是租赁或者是否包含租赁。选择不重新评估的,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并一致应用于前述所有合同。
2.判断时看剩余期间。 新租赁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承租人采用本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进行衔接会计处理时,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可根据每项租赁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1. 将于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可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3.根据准则规定,对于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可以按简化规定进行处理。
4.①、您有两种选择,一个是进行追溯调整,对整个租赁期都要视同按新准则进行处理,也就是36个月。也可以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采用该方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衔接处理: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选择按照下列两者之一计量使用权资产:(1)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本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2)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
②、如果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如果没有续租选择权,重新签订的话,是要按一项新的租赁合同进行账务处理的。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如果属于上述情形,无论是否取得个人或公司抬头的发票,均不得在账务列支,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建议改为发放现金补贴而非实报实销的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综上所述:
一、用工之日即签劳动合同。
二、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无效。所谓“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
三、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保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因此,如上所述,您公司应当先以之前累积盈余公积弥补2019年度亏损;若未弥补完,然后再以2020年盈利继续弥补。若全部弥补完成,仍有盈利,可以计提;若仍然亏损,则不必计提。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麻烦补充一下,您的合同是与银行签订,还是与非银行单位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