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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社保,聘用残疾人认定条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您好,一般而言,企业筹资方式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资金成本、使用时限、用途限制、占用贷款额度等因素,在使用期限和资金成本相同的情况下,建议采用汇票贴息的方式,一方面,不占用银行贷款额度,另一方面可以减少银行贷款的审查与资金使用用途的限制。
您好,会计科目编码之规定有基本的标准和格式,并未强制规定具体科目应当使用某个代码。因此,新租赁准则下,与租赁相关的会计科目不是固定的,可以根据企业科目编码设置的实际情况,将资产类与负债类科目分别编入相应大类编码中。
您好,免费赔偿的货物,应当视为增加销售的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另外由于采用其他进出口免费的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属于出口免税不退税,需要进项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您好,个人建议应当按该批货物单价占比分配到这批商品的原材料或出库商品中。
您好,如果是有偿提供贷款服务,则应当按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利息时,可以向用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进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需要转出,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意义,建议开具普通发票即可。约定的利率如果超过本省内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则用款方相应的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否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目前税法没有对这情况的明确规定,既然没有规定不可以就是可行的,但从内控管理上其实这样开票还是有瑕疵的!
从税法角度没有对借款业务没有针对企业类型的限制,只要按实际发生业务纳税就可以,至于国企的借款在制度上是否可行,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国资委
我们用通俗语言分析一下吧。所谓“经纪代理”,其实现实中,我们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比如张三卖一头牛,李四想买一头牛,但是张三、李四不认识,也不知道对方卖(买)牛。这时候王五出场了,两边都认识,就给促成了这个交易。张三或者李四,一方或者两方给王五钱,这就是“经纪代理服务“。
显然,按照您的描述,货物在港口的堆存费(滞港费),并非经纪代理服务。
同理,如果按照您的描述,因为“堆存“而收费,其实是租赁服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母公司
借:资产
贷: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子公司
借:负债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资产
我们举例来讲:
比如把这块地卖给乙公司,收了人家1000万元。首先一点是确定的,给人按照1000万元开具发票。无论原本地价多少。我们接着往下讲。
一、如果原本地价800万元,那就按照200万元作为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注:这个销售额是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不是开票金额)。
二、如果原本地价1200万元,那么,只能扣除1000万元;这样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就是0,而不会是负数。关于这一点,您看一下申报表附表三即可知道。
至于取得时点,是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这块土地的时间。
您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是一般规定,如果不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情况,那么按照10万/1.09*0.09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是对的。但是如果属于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就不是以发票金额进行计算抵扣的,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等财税[2012]38号规定的核定扣除办法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