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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53号公告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可见你不属于发卡单位也不属于售卡单位,不能按该文件按出售单用途卡进行开票!
我理解你买卖购物卡,实际是赚取差价,如果从业务实质出发和销售货物无异。能否按代理卡片销售看待,你的代理费用就是买卖差价呢,有真正卖卡方不征税开票给消费者,你按赚取金额给发卡方开具代理服务发票!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0806
回复如下:
非常简单,这是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一并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非另有特殊情形。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建议依法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1.因质量问题获得的赔偿款,应当作为销售折让进行处理,由施工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扣除的款项。
2.如果对方确实不肯开具红字发票,那么贵公司取得的赔偿款可开具收款收据,并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如果确定红字发票,可以冲减原值,如果不能取得,也不冲减原值。
4.找人维修,如果取得施工地的红字发票,那么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如果不能,则在不冲减固定资产原值的情况下,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需厘清上述手续费是否是包含在支付给卖方的价格中,如果包含,则视同价外费用不需代扣代缴。如果是额外收取,则视同对方在货物交易外为你公司提供相应服务,需要依照代扣代缴增值税。
您好,根据财税2012年24号公告附件四规定,生产企业外发委托加工的产品,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1.公司费用应当从公司公账对外支付,不可以由党委专户支付。
2.党委并没市场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您好,1.公司分立时,涉及到的所有资产均需要按原账面价值分割入账,不能以评估价入账。
2.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分立企业,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如果符合上述打包转让的条件,公司分立资产入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需要开具发票。
3.分立过程中,需要注意资产所有权的变更,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
4.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非常简单,这是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一并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非另有特殊情形。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建议依法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条款之中,有“特殊优于一般”原则。如上所述,(原文您既已经列出,想必知道,不重复列了)第二十二条是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是特殊规定。
我的答案是直接而且明确的:您的情形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提供第二十二条资料。
我们反过来理解一下,假设甲公司债权项逾期一个月,1000万元,破产清算可以确认损失,而不需要第二十条条件。乙公司债权项1000元,逾期三年,不仅要准备第二十二条条件,还要符合二十三条。这显然不符合上述立法原理。上述立法原理,是逾期较长、金额较小,简易处理,这才合理啊。
打个比方:公司考勤第一条规定,请假要有医院证明;第二条规定,请假半天只需要主管同意。难道说,请假三个月只需要医院证明(这儿没说主管同意),请假半天条件反而更加严格了(医院证明+主管同意)?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建议依法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分公司有没有把钱交到总公司呢?
您好,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