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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生产设备定期更换的零配件是分摊还是一次性扣除,需要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是用于生产设备维修用的零配件使用,那么应当计入当期费用一次性扣除;
2、如果是用于已经计入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制造使用更换的零配件,那么应当计入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分摊扣除。
3、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前提是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主要包括金额和使用年限。这里“收益时间在1年之内”,如果代表着使用年限不超过1年,那么应当计入当期费用。至于必须分摊的金额标准,则应当以贵公司对固定资产核算的标准来进行,会计准则并未确定具体的金额。
您好,里面提到的地方洼地政策都是各地招商部门内部自己定的政策,这块政策并不是对外公开且处于变化之中,所以这块没法回复你。
一、增值税范畴,自产与委托加工,是并列概念,而非自产包含委托加工。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可以得到验证。
二、“财税[2009]9号”所指简易计税,乃是“自产”情形。
三、上述情形,乃是委托加工收回、销售,则非“财税[2009]9号”适用范围。
四、除“财税[2009]9号”文件外,按照您上面描述信息,其他并无这方面简易计税或者优惠政策。
您好,1、是根据总的计税成本除以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出单位计税成本,根据单位计税成本和已售未售面积,可以计算出已售未售成本。总投成本不一定等于总的计税成本。
2、这一块一直争议颇多,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避免税务风险。在账务处理上,对于人防车位和非营利性质的非人防地下车位,可按公共配套设施处理,不需要单独保留成本;对于营利性质的非人防地下车位,单独预留成本,并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的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一般说来,如果地下建筑面积属于计容面积,则地下建筑应该分摊土地成本,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不属于计容面积,则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另外,关于“工厂内搭建彩钢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江苏省税务局12366中心给出如下答复:若符合上述“房产”界定的彩钢棚,应缴纳房产税。
支票是我国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之一,但以前由于我国支票基本上只能在同一城市内使用,因此,有跨区域经济往来时,往往只能选择汇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甚至现金等支付方式,极不方便。
转账支票全国通用已正式在全国实施,跨区域清算的支票金额必须在50万以下,且票面已加盖付款银行的清算行号,否则不予受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其他就没有这方面的印花税免征优惠政策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自然人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您说的这些情况,本身不能说明风险。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讲,最主要的就是虚开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不是因为定额纳税可以不建账,是因为没有建账能力而定额纳税。
二、缴纳社保,开基本户,与建账、定额纳税没有直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