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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补充一下,您的合同是与银行签订,还是与非银行单位签订?
由于你单位并没有经营“劳务派遣”的资质,因此上述委派工人参与对方工厂生产的行为应视作提供甲醇的加工劳务,可对其开具税率为13%的加工劳务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营改增前,境内企业一般凭外籍员工中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即可以通过银行偿还境外企业代为支付的外籍员工工资,不涉及其他税款。但营改增后,上述工资倾向于被认定为国外关联公司与国内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报酬,上述垫付事项可能被视作国外关联公司向境内公司提供独立劳务而形成的对价,而不是单独支付给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此时需要代扣代缴提供境内劳务的增值税,并牵涉到构成常设机构缴纳所得税的可能,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确认。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二、(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独生子女补贴”肯定有规定标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了解一下。(显然,这个政策不能滥用;要说这个免税了,那公司不用发工资了,全发这个,那肯定不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定义,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如果重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另签合同,则不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不再因此而简易计税(注:我是说不因“建筑工程老项目”而简易计税,若符合其他条件,比如甲供、清包工之类,仍可依法执行)。
您好,已让产品顾问与您联系。
第一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有些不同看法,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当然,如果同年不同月,目前年度计税下,最终影响不大;如果跨年,可能会有影响。
第二个问题,大家问得比较多。事实上,当您问到“次年”的时候,就先有一个概念,这个年终奖是上年的;但这个概念(去年的)在税法上是不需要的。您直接说“一月发年终奖”即可;企业核算的哪年的,税法上并不重要。简单来讲,一月发放、发放时扣税、次月申报期解缴。
您好,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存在独立和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分公司成立当年,无须在当地预缴,第二年需要根据分配的比例就地申报预缴。
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对方要求是合理的,实际就是你方给校区提供了服务,派人上门完成该项服务,员工是你的员工,你向对方收取服务费,对应成本是你支付该员工的薪酬及保险等。你可以与对方签订管理服务类似的协议或者合同,根据你给对方提供的服务内容签订!
麻烦您补充一下,是具体几月购入的?
无论法院拍卖、拍卖机构拍卖、自行交易等,只是一种交易方式,对于交易本身性质并无区别;关于此事,不必将其有不同看法,至少在印花税方面。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