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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单位提供免费就餐,属于集体非货币福利,而且不能量化到个人。所以不缴纳个税
一、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要求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判定标准。
二、这只是税法口径,用于税务处理;不能以此口径作为企业不履行依法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法定义务的理由。
三、社保基数与工资基数理应一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关于什么是“招待费”,税法、会计并无定义;也不是税法、会计定义权限。显然,即使查字典,“股东买的冬季的奢侈品衣服”也不可能是招待费。其实,关于“招待费”,大多数人心中会有一个概念,就是“客户来了,请他吃饭,公司派人陪吃”。
如上所述,实质上就是给股东分红了;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衣服不能撕下一条袖子去报税,只能视为税后所得,倒推税前所得,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比如衣服值10000元,视为税后所得(就是80%部分),倒推税前所得12500元(10000÷80%),应纳税额2500元(12500×20%)。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一、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农产品相关定义: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综上所述,个人理解,上述“去沙嘴、取肠子后盐渍”后仍为农产品,可以依法享受“农产品”相关政策。
你说的这个情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根据你的描述,你公司如果主业是工程建设,那么对于你的混合销售行为,可以按照合计价款开具9%税率的发票,购进的13%税率的发票可以抵扣。
同时2018年4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所以你公司满足条件也可以按这个政策执行,分别货物和安装服务开票。
需要你们双方进行协商谈判,对价格和税金进行综合测算后确定如何定价和开票。
答:1)需要确定的是A公司取得65万元(约)的进项税,应该是基于有公司业务经营才可以产生进项税,一般情况下,有经营应该是对应收入匹配,随着收入的确认,当然销项税也就予以对应了;
2)该地块进入拆迁工作,是不是意味着该地块是A公司名下的土地,如果A公司在取得该地块的前提下,然后转让给A公司旗下的有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B公司)去开发,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A公司的需要计销项税。
3)如果不是A公司名下的土地,A公司从事拆迁工作,相应应该是有对应的收入,有收入的情况下,相应的进项税做匹配。
如果以上因素都已经考虑到了,既然是账面上的进项税只能够留抵。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相关减免政策也可由地方自行制定;建议您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公司法对于各方权限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也就是说,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批方案、总经理(及其下属)负责执行。
一、打个比方:甲公司给乙公司派来10个人,由乙公司安排工作;但这10个人是甲公司的人,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关系,自然也是甲公司办理社保关系。这是劳务派遣。
二、又比如:甲公司负责给乙公司招聘员工,招来后,这些员工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也是乙公司办理社保关系;也就是说,这是乙公司的人。这是人力资源外包。
三、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负责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您好,根据《资源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因此,上述拍卖的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原《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规定,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但是上述规定已经于2020年9月1日作废,因此,贵公司既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也没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此无需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员工的MBA教育属于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该费用不属于上述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不能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该费用应由个人承担,如果你公司需要支付该笔费用,可以工资形式支付给员工,但需要按工资薪酬计算个税,然后职工向原单位支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所以你签订了借款合同时就应该缴纳印花税,不能选择现在时间缴纳,现在补缴会产生滞纳金。只有尽早自查补缴才能减少公司损失,如果被稽查还会产生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