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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且该办法第四条有“(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之规定。
因此,如果企业属于“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发生上述“采购农产品后未加工,直接销售”的情形,仍然适用核定扣除政策。
关于“企业集团”的认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进行了相应答复(2021-04-29):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这需要举例来讲:
比如,原本您要给他支付10600元,他给您开具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600元,这个600元您可以抵扣。现在,因为对方违反规定,而处罚之;您扣他1060元,他需要给您开具1060元红字发票(如果之前10600元已开),或者(如果之前尚未开票)直接按照9540元开票。总之,这样您就只能抵扣540元。
也就是说,您收了这个罚款,不会增加您的销项税额,但要减少您的进项税额。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可由股东个人出具如下三者之一作为扣除凭证:
(一)发票;
(二)收款凭证;
(三)分割单。
正是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当然,这是计税依据之原则规定。但就您所举之例,采购属于“买卖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而培训、会议皆非印花税项目。
按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文件明确: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理解是不能延期享受的,应该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开始享受,如果当时没有需要缴纳的税款,也是从这个时间开始起算的,实操中各地税局有可能有不同执行口径,建议您和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一下。
如果是个人提供劳务,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这是对方公司给你开具的发票,显示不需要代扣个税,至于发票的编码选择,需要看对方实际给您提供了什么服务,需要根据具体服务判断,现代服务是一个大类,下边还有很多细目,开具发票时最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详细的税收编码开具。
这是对方公司给你开具的发票,显示不需要代扣个税,至于发票的编码选择,需要看对方实际给您提供了什么服务,需要根据具体服务判断,现代服务是一个大类,下边还有很多细目,开具发票时最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详细的税收编码开具。
您说的这些都不是印花税的列举合同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您是采购方吗?是销售方给你的赔偿吗?如果是的话,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您不需要确认增值税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在会计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