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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购入的是货物,上年开具了发票本年货物到货,直接根据上年开具的发票在本年增加存货处理是可以的,不需要调整。如果购入的是工程服务,该工程服务形成你公司的成本或费用,需要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一下该成本费用应该确认的时间,如果是属于上年,就应该在上年核算,不能计入今年,需要纳税调整。
你提供的是混合销售行为,包含了货物和服务,按销售货物纳税,外包的服务应该属于你的成本,应计入企业成本核算。
目前企业会计核算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三者有联系也有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1、《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小企业,具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但是,有三类小企业除外: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2、《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或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
3、《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二)规范目标不同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
2、《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大前提下,在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处理的核心理念基础上,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3、《企业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企业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三)规范形式不同
1、《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
2、《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四)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
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你可以根据上述区别结合企业情况进行判断适用
你好,可以给我发一份案例数据吗?
子公司负担母公司员工的工资和社保公积金,不能直接以工资表等形式直接列支,因为从劳动关系看,该员工是母公司员工,不属于子公司,既然不是任职受雇关系,显然不能以工资表等内部凭证扣除。
最合理的方式就是视同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派员工到子公司完成该工作,所以子公司应向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该费用其实就是负担的该员工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但需要母公司开具发票,这样子公司以支付服务费名义税前扣除。
首先,没太看明白你的问题,不能有利润怎么还暂估一笔收入呢?暂估收入怎么会冲减利润?
其次,收入和费用成本的核算应该是真实发生原则,没有暂估这个说法,没有实际发生的损益不能暂估。
按照您的描述,您的计算数据没有问题,但是填表方面似乎有所不妥。
一、您预缴增值税,应当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这个就是预缴多少,填写多少。
二、然后,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此表“预缴税额”部分,乃是本期能抵多少,就填写多少;不能抵的,下期再填。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对此事没有讲清楚,但是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是说得清楚的:“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道理应当一样。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您补充一下:一、上述应付账款因何业务而产生,请详细描述一下该业务。二、上述“业务终止”是何意思?是一点活未干,一点货未售吗?我是说这笔应付账款对应部分。三、“转入费用”是何意思?
如您所述,您是受害者啊。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案。如果感觉事态严重,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方竟敢未经您企业同意,冒您企业之名开具发票,这当然侵犯了您企业的合法权益。
1. 如客户违约是导致销售行为不成立需要全额(即含预缴税)转入营业外收入,而预缴的增值税应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
2. 如客户违约是导致销售行为不成立而没收定金,那么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
以上如违约仅是延迟履行合同,则按不含税价转入,并需要在交房时全额按9%计入增值税收入。
个人认为,可以依法抵扣。(注意“依法”二字,是说上述情形不影响;但还要满足其他规定条件,比如您公司至少得是一般纳税人吧,又比如至少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所列不得抵扣情形,并无购买物品摆于公司不得抵扣之规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明细科目可以据实自行设置。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