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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财税〔2016〕140号文件中只对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按照“建筑服务”9%缴纳增值税。对于租赁方租赁后用途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于您司的这种情况,到底是按经营租赁取得13%的发票,还是对方按提供建筑服务享受9%的税率,是有争议的,需要以当地税务部门的解释为准。
您好,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税函[2001]84号规定,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缴税。对于个人分红,是需要进行代扣代缴的。
“其他应收款”贷方余额?是什么业务?麻烦您先描述一下具体业务?
关于如何签订合同,您可自行决定,合同需要与事实情况相符。
我重点讲一下税务处理:
首先,上述业务不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乃是“货物+服务”。增值税征收范围有五,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上述情形涉及货物(家电)、服务(装修)、不动产(房屋),其中不动产乃是主体,家电、装修同时附属于不动产,上述业务乃是“不动产+货物、服务”,需要注意的是,“货物、服务”作为一个组合,使用“、”号连接,而非“+”号。
既然不是混合销售,则应就实际所收款项,据其市场公允价值,分摊确认各自销售额,并分别依照税法税率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麻烦您提供一下评估价、发票金额以及货款金额,同时提供一下如果您正常对外销售,能卖多少钱?
麻烦您将上述业务操作过程具体描述一下吧。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如相关期货公司属于有资质的投资机构,且平仓单是交易系统打印,可以以此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但还需准备合同、协议、资金往来作为佐证材料。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赔偿金”是基于上半年租赁期间,对方场地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还是基于下半年因为不符合条件而不继续租赁所支付?合同对此如何约定的,或者说事实如何呢?
借: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也就是说,账务处理应当据实来做。只是如果没有发票,无法用于计税(抵扣或者扣除)。
您好,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