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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一、二,销售兑换码,购进和转售,是一种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该行为,目前来看,应不征增值税(会有争议),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不涉及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如果必须要开,可按“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
问题三,积分换礼,相应支出记入销售费用,凭相关合同、协议、活动计划、对方收到积分的相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010000000000000000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预付卡销售
您好,如果属于技术咨询合同需要征收,如果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如果业务是真实的,且签订了三方协议(委托收款协议),同时留存供应商和实际收款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证明资料,这种方式付款可以解释清楚是真实交易事项,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在资金流上直接对供应商进行流转,我认为不会被认为虚开发票等税务风险问题。
三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关对发票是否虚开的一个辅助证明事项,还是需要谨慎操作。
您好,在新租赁准则下,企业租赁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都要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体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资产的特性。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认会计上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一、本年利润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亏损,则反之。
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4103 本年利润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法定盈余公积按照当年税后利润10%计提,超过注册资本50%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由公司股东会自定。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您好,生产企业实行的“免抵税”办法:
“免”税,是指免征出口销售的销项税,
“抵”税,是外销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外销应退进项税超过内销应纳税部分。并不是指产生的出口退税的税额即能退税又能抵顶下期销项税,在增值税主表上与出口退税相关联的栏次分别是:外销收入 进项转出 出口退税栏(反应上期退税数,正常情况下,该栏的数据可自动带出来,如果未带出来,可能是由于系统间的数据未及时同步导致,可等待几日,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
您好,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如果全部损毁,全部计提减值准备,经批准后,冲减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与减值损失。
增值税:只要购买的固定资产和费用支出不是用于增值税不可抵扣项目,就可以抵扣,和资金来源没有关系。
所得税:需要确认一下你所说的上级指的是谁?如果是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和其他部门给予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缴纳所得税,同时折旧或者费用也就不能税前扣除。
不可以,应该按照原税率6%开具,发票开具应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使用哪一个税率,你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交易事项,纳税义务时间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因此还是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适用的税率换开发票。
应当按照实际费用项目入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另外,其实此处并不存在“发票内容”还是“实际费用”的选择。二者理应一致。即使汇总开具,则须出具清单(专用发票须以税控系统开具),而汇总开具的发票与之相应清单,一并构成此张发票;其与实际内容必须相符。
您好,国债逆回购业务,是指企业通过国债回购市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因此,企业取得国债逆回购收益应当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入申报表“未开票收入”栏。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1.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您好,改变后的业务流程,相当于母公司购进再转售给子公司,有相关合同协议支持,业务真实,则无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