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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为您讲清楚,我举个简单的例子。
例如您公司2020年会计核算利润1000万元,其中包括有400万元广告费确认了费用,即:减掉这400万元之后(当然,还有其他;假设与税法规定一致,我们不必单独提及)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定没有其他税法、会计不符事项。
那么会计认为,我们实现利润100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因此确认“所得税费用”250万元。但是税法说,那400万元广告费,有200万元今年不能扣除(超过限定比例),因此,税法口径就是12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00万元。那就有50万元差额了,对应200万元会计核算产生、税法当期不认的广告费。但是,会计认为,明年不会有广告费了(或者有也很少),这个20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明年可以税前扣除的(这个假设前提很重要)。也就是说,会计预计明年这个50万元税额会在明年抵回来,那就可以作为一项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了。
2020年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50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万
贷:银行存款 300万
2021年会计核算利润还是1000万元,所得税费用250万元。税法说,上年那200万元,今年可以扣除了,税法利润8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万元。
2021年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50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万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其实,递延所得税反映的就是时间性差异。如上所述,会计“所得税费用”这两年合计500万元,乃是250万+250万;税法“应交所得税”这两年合计也是500万元,但是300万+200万。
以上就是基本原理。
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概念,与计提、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无关。
如果不涉及“递延所得税”(比如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是未发生导致递延所得税业务事项),则企业所得税年末计提、结转,次年初缴纳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因此,一般来讲,印花税是签订合同发生纳税义务。如果贴花完税,则签订合同即贴花;更多情形现在也是定期申报纳税,则可于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即可。
当然,正如您之所述,由于印花税条例太早了,可能有些规定不太明确,各地执行口径或不一致,因此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依照独立公允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一、一般来讲,政府补助递延收益结转与固定资产摊销(折旧)期间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二、固定资产出租,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需要区分具体情形:
(一)若为不动产
征收率5%(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依法适用或者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率9%(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若为动产
征收率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依法适用或者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率13%(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来讲是这个道理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因此如果基于销售退回或者部分退回而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没有“数量”,可能会导致与蓝字发票无法进行相应对应,这个还是建议作废重开吧。
当然,如果出于销售折让、返利等,再硬填上数量、单价之内,反而与事实不符了(打个比方:正常10元1件,返利1元,开具红字1件-1元,这单价反而不对);总之,这就要实事求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建议采用报销差旅费的方式支付给非在职员工,因劳务报酬的支付原则上应通过“员工代开发票——依照发票金额付款——代扣代缴个税”的方式实现,通过所谓报销从差旅、餐饮等发票额外支付给这些劳务员工的方式容易被认定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而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调增,同时也会存在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您好,问题一,可以。
问题二,境外公司收到的投资收益,应按股息红利预提企业所得税,根据香港与大陆间的税收安排,适用的代扣税率应当是5%。
问题三,收到分红款,记入投资收益。向合伙人分配利润,借计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银行存款。
您好,可以考虑让对方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开咨询费发票入账,支付时,无须代扣个税。该顾问自然人,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所得税。
您好,该员工应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问题提到的情形,转让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母公司支付利息时,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