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相关规定及解读: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如果符合上述“电子签名”要求,则盖章方面即无问题。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可以计入“税金及附加”。
参考“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需防范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不属于其类情形的,母公司可借款给房地产子公司。
2021年3月2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一、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
二、在建工程,如果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结转固定资产。
三、会计上应当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因无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一、会计上,计提折旧年限,可以据实确认。
二、税法上:
(一)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扣除。
(二)制造业购进全部固定资产,皆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则税法计提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会计司、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联合给出指导意见。
《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的答问》
8.受票方应如何防范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重复报销入账的风险?
答: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只是承载电子专票发票信息的载体,不具备物理防伪功能,具有可复制的特点。为避免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重复报销入账,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严格按照财会〔2020〕6号文规定。如果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同时建议各单位在报销入账时对发票代码、号码进行查重处理。
对于已经使用财务信息系统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发票数据库的方式,升级系统功能,利用系统进行自动比对;对于尚未使用财务软件实行纯手工记账的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已入账发票手工台账,有效防范重复报销、虚假入账等风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此口径其实一样。但是会计准则说得有些原则,反而不如税法文件直接、清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
一、直接把钱打给派遣人员,就是工资;
二、打钱给派遣公司,就是劳务费;人家派遣公司怎么发工资,那是人家的事了。
这是“混合销售”,应当按照主营业务一并开票、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既然“私车公用”,则所谓“补贴”,实则“租金”。
一、双方协商即可,当然不会有限额限制。(当然,如果属于关联方,比如股东之类,则要符合市场公允原则。这既是税法要求,也是其他法律要求——比如防止借机抽逃出资。)
二、既然属于租金,则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以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方可依法税前扣除。
若单次(日)未超过500元,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若另签合同以明确,而与“任职或者受雇”所取得工资并无关系,则不并入工资。但是,这属于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单位仍须以财产租赁所得税目,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A级纳税人通常会公示,您可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
二、如果单独查询,只能查询自己企业。
三、若有必要,比如和客户谈业务,可以要求客户提供看看。当然,这取决于市场供需。
一、A级纳税人通常会公示,您可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
二、如果单独查询,只能查询自己企业。
三、若有必要,比如和客户谈业务,可以要求客户提供看看。当然,这取决于市场供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