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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针对增值税、房产税。显然其适用范围应当一样(因为没有特殊说明)。
虽然房产税对于“个人”没有解释,但增值税是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相关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也就是说,“个人”是包括个体工商户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1. 以专利技术入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并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缴纳所得税。转让专利同上。
2.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免征增值税。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书面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企业所得税:
——技术入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转让专利: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和备案要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3. 选择专利入股有节约资金流的优势。
麻烦补充一下,平时对于这名驾驶员的收入(非加班),是如何核算的呢?
一般来讲,费用化还是资本化,主要并不完全取决于金额或者比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目前“证明单”早已取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客户丢失发票,又不是您公司丢失,您公司当然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财务人员的领导力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专业领导力,即对公司财务工作计划整理安排和运作的能力提升,需要通过财务知识更新培训、财务管理能力提升培训来实现;
二是综合领导力,即对公司整体战略服务的能力,需要通过参与制定公司战略、制定执行公司决策,运用财务分析结果为公司战略经营决策提供依据等方式来提升。
不能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范围,乃是发生“经营活动”;如上所述,“取消旅游”,即经营活动没有发生,当然不能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使用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既然称为“其他”,则非“发票”(发票情形前面已经单列),而上述其他各项,唯有“收款凭证”最恰当(财政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完税凭证乃是缴纳税款的凭证,分割单则用于共同接受劳务以及出租方分摊费用给承租方)。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其实主要就是合同协议,支出依据其实也是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即收款凭证。)
您好,资金池一般采用委托贷款的形式进行。在此情况下,一般做法是根据期限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等。
计入到“其他应付款”是将资金池作为往来款项进行核算,没有考虑资金池的资金成本。
您好,不需要。发票开具只要存在对应的实质交易活动,并不要求一定在经营范围内。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如果您把钱给对方,对方负责出车、出导游、安排住宿、组织带领您公司的人去旅游,这就是旅游服务。
如果您把钱给对方,对方只是“代订门票及酒店”,这显然不是“旅游服务”,这只是“经纪代理服务”。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您好,对于合作经营项目下发票开具和利润分配问题,从税务层面来讲,需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A公司与B公司合作经营投入的成本费用应当按照公平成交价格来进行核算,在此基础上确定合作经营项目的最终利润,并进而按照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确定各自应当分配的利润计入各自的应税所得。
因此,以租金方式支付利润,存在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问题,B公司开具租赁发票给A公司也存在金额与公平成交价格不符、与交易实质不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