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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可根据您公司规模和企业发展架构来写,年终总结是对财务要求的规划和总结,是各行各业年终岁末的规定动作。推荐您可以看铂略相关的视频课,详见:https://www.bolue.cn/onlines/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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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付职工薪酬属于负债类科目,如果期末出现借方余额,需要重分类到其他流动资产里。
您好,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可以更好的反映固定资产和折旧计提情况,但如果到年末还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发票部分所计提的折旧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工程建造类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本就时间较长,对于因固定资产价款未支付等原因造成的超过1年才决算的固定资产一般是没有风险的,但如果单位或有权管理部门内控明确规定不得超过1年,而您司发生了这种情况的,单位内部审计或相关部门审计时针对此现象可能会提出违反内控的情况。正式入账一般根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中的最终固定资产价值确认。法律法规或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估价后的正式确认入账价值时间并没有专门规定。
您好,小编传话: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小编传话:限售期规定主要出现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中,三板相关政策文件中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您好,小编传话:根据规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则相关纳税义务为分红派息,则应对所有个人股东,法规上未区分新老股东差别对待,但在实操中存在不同的情况。
您好,关联公司交易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当收取租金的,就应当收取。如果不收取,除非双方税收负担一致,否则,会被税务机关要求按视同销售补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0年“税金及附加”)(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直接“税金及附加”即可)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涉及所得税调整,一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即可。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直接通过“所得税费用”。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需要单独作第二笔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您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则6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元。
(二)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0%-210=579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故意申报错误,导致少扣税款,可能面临罚款。
二、如果申报支出金额正确,只是由于税法没有学好,适用税目错误;可能豁免罚款。
三、如果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则相应工资薪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并非“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