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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扣除凭证
(一)如果单次(日)超过500元,则应当取得发票;
(二)若未超过,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即: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第九条
这儿关键是个主体问题:
一、集团拿了下属甲公司、乙公司的钱,如果以甲公司、乙公司的名义,进行银行存款并且取得存款利息,注意,存款利息单据也是对应甲公司、乙公司。这里,集团只是个“干活”的,相当于甲公司、乙公司的“出纳”;这样当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集团拿了下属甲公司、乙公司的钱,以自己名义去存款,然后自己取得银行利息;再分给甲公司、乙公司。那这样就是两个步骤了。
(一)集团公司用甲公司、乙公司的钱(干什么无关),而向二者支付利息,甲公司、乙公司收到集团公司的利息,当然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集团公司将手里的钱(来源无关),存款并取得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您好,有风险,但目前这类问题相同多,主管部门并没有针对这类问题进行处理。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暂时不会大规模处理,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逐步规范。
增值税税率,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2016.5.1(之前缴纳营业税)——2018.4.30: 11%
2018.5.1——2019.3.31: 10%
2019.4.1至今: 9%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如果属于货物出口(销售),则属于销售费用。
显然,销售一件商品,则此商品购入或者产品产出,其成本已经确定。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如果“供暖服务”已经提供,理应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未确认,则补记上述分录;若是跨年,则主营业务收入改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您好,情形一和情形二均属于贵司提供运输服务存在问题或瑕疵,这种情况下,支付给客户的赔偿,应当按销售折旧处理,即:对方配合开具红字发票,贵司在红字发票信息表核验通过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减贵司当期收入和销项税额。
情形三业务与运输服务无头,发生的赔偿费用正常计入营业外支出,凭双方的协议及损失鉴定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
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自己消费,其实是客户自己花钱买的。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也就是说,应当按照实际收款,依照住宅、车位公允价值分摊其价格。当然,如果您要在发票上体现各自原价及赠送(折扣)情况,也可各以公允价值体现于发票,再另起行,开具折扣金额(负数)。比如,正常价格住宅100万,车位25万,实收100万。可以票面体现住宅80万(100/125×100)、车位20万(25/125×100);也可以体现住宅100万、车位25万、住宅-20万、车位-5万。(有人喜欢住宅100万,车位25万,车位-25万,这样则显示车位0元,就可能要视同销售了;也有人开具住宅100万,车位25万,折扣-25万,这样也不是最好,因为“折扣”本身不是一项“货物劳务服务名称”,只是一种经营方式。)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两个数据应当一样啊,否则不是会有余额了吗?(正常月底计提、次月发放不算。)
谁租谁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