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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没有出文件,但大概率是延续的,请再等一下文件吧!
您好,正常员工离职补偿一般是允许在税前扣除。比如针对华为裁员时的离职补偿税务总局还专门下发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该文虽然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是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时基本上都参照执行。但如果该补偿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您好,对于计入资本公积那部分的未分配利润上交数冲减资本公积,或者就让利润分配为负数,那些亏损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都是负数。或者进行账务调整,对需上交的那部分未分配利润从资本公积里调出来。
您好,您公司适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用的企业会计科目,结合您公司实际业务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账套设置。
您好,如果是租赁公司代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则无问题。合同协议约定由租赁公司代物业公司收取费用即可。问题提到的情形,不是大问题。
您好,铂略问答板块主要是针对财税政策相关问题做解答。您的问题可根据您公司规模和企业发展架构来写,年终总结是对财务要求的规划和总结,是各行各业年终岁末的规定动作。推荐您可以看铂略相关的视频课,详见:https://www.bolue.cn/onlines/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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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付职工薪酬属于负债类科目,如果期末出现借方余额,需要重分类到其他流动资产里。
您好,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可以更好的反映固定资产和折旧计提情况,但如果到年末还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发票部分所计提的折旧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工程建造类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本就时间较长,对于因固定资产价款未支付等原因造成的超过1年才决算的固定资产一般是没有风险的,但如果单位或有权管理部门内控明确规定不得超过1年,而您司发生了这种情况的,单位内部审计或相关部门审计时针对此现象可能会提出违反内控的情况。正式入账一般根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中的最终固定资产价值确认。法律法规或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估价后的正式确认入账价值时间并没有专门规定。
您好,小编传话: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小编传话:限售期规定主要出现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中,三板相关政策文件中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您好,小编传话:根据规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则相关纳税义务为分红派息,则应对所有个人股东,法规上未区分新老股东差别对待,但在实操中存在不同的情况。